【摘要】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基于消费、社交等活动产生的信用信息逐渐应用于商业领域,以此支撑共享经济等新型商业模式的创新。综合信用服务机构采集用户履约记录、交易习惯等信息,并进行分析和评价,为市场提供信用产品或信用服务。它的公信力来源于市场,并接受市场检验。综合信用服务机构公信力的范畴以自愿平等的商业活动为基础,与传统金融征信服务机构有着明显的差异。应从服务公平性、信息准确性、信息安全性等角度提升综合信用服务机构的公信力。
【关键词】综合信用服务机构 公信力 信用信息 个人信息权
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正在改变人们生产生活的传统状态,成为信息时代最显著的特征。[[参考文献:
[] 张莉蔚.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刑法与民法统合[J].中国出版,2018(17)]]在大数据背景下,共享经济等新型商业模式不断发展和创新。综合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各自的数据优势不断拓展服务业务。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综合信用服务以个人商业信用为评价对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国家发改委在2018年10月公示了27家“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名单”,鼓励综合信用服务的市场化发展。但这些信用服务机构并不完全符合传统征信服务机构的公信力要素,且明显带有各自的业务倾向。本文试图对综合信用服务机构公信力的范畴和来源进行分析,进而探讨提升公信力的途径。
一、综合信用服务机构公信力的范畴
公信力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应包括独立性、信息质量、信息公开、监督等几个要素。从传统征信的角度来看,机构独立性和信息质量是获得公信力的基本要求。独立性是指信用服务机构不能因股东或关联机构的利益,而做出违背客观、公平、公正、独立第三方立场和原则的经营决策。征信机构独立性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业务上独立,二是公司治理结构上独立,三是关联关系上独立。[[[] 万存知.征信体系的共性与个性[J].中国金融,2017(1)]]信息质量,包括信息收集的完整性、正确性以及处理的公正性。
传统征信行业的机构独立性要求与大数据时代的综合信用服务现状存在一定的矛盾。综合信用服务机构往往是与相关行业商业活动衍生的企业。从严格意义来讲,并不存在来自公权力认证的公信力。但理想的独立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往往没有丰富的数据,没有现成的客户,缺乏经营场景。[[[] 杨东,徐信予.个人征信机构独立性研究[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7(6)]]综合信用服务机构是以商业信用的采集、评价和应用为核心,为非金融类的商业活动提供信用服务的机构。由于商业活动的广泛性,市场上现存的个人信用服务产品和服务形式也呈现多样化趋势。在大数据背景下,综合信用服务机构往往依托电子商务等行业积累的大量数据,为相关用户提供信用评价,同时也为合作方提供业务风控支持。例如,芝麻信用,通过云计算、机器学习等技术客观呈现个人的信用状况,已经酒店、租房、出行、婚恋、分类信息、学生服务、公共事业服务等上百个场景为用户、商户提供信用服务。[[[] 邹铁山.多方合作协力共赢,征信市场将大有可为[J].中国信用卡,2018(5)]]大部分信用服务面向赊销等业务风控场景(一般为先获得服务,后支付对价)以及商业领域中平等自愿的交易活动的信用评级。此时的信用信息当然也需要客观性,但是并不会因为其提供服务的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处于同一商业集团,而丧失公信力。
作者:朱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