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个监管主体分工协作、各司其责。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与广告标准管理局(ASA)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在非广播金融广告领域,FCA是主要监管者,ASA补充协助FCA;广播金融广告领域,ASA监管所有的金融广告,但寻求FCA的建议。美国政府管理互联网广告的主要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通讯委员会和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对于互联网社交平台推广金融信息监管涉及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包括美国金融监管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其中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成员机构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国家信用社管理局、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州监管机构联络委员会分工负责各自领域金融广告监管。
(二)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及指引文件。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于2015年3月发布了《社交媒体与客户沟通——基于社交媒体的金融营销活动指引》(FCA指引),对金融机构使用社交媒体进行广告营销的风险提示、信息转发、审核记录等合规要求作了解释和指导。美国立法机构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监管社交平台发布金融信息(广告),规定上市公司在社交媒体上公布的金融信息必须也在新闻公报中发布,Facebook(脸书),Twitter(推特)等网页上张贴的金融信息必须及时更新;美国金融监管局2010年颁布有关社交媒体管理规定,对金融机构通过社交媒体发信息提出了规范性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不能将上市公司员工的社交媒体视为公司发布法人信息的渠道;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颁布《社交媒体:消费者风险管理指南》(FFIEC指引),对有关法规在社交媒体上的使用包括金融广告合规问题进行了解释和指导。
(三)明确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英国《社交媒体与客户沟通——基于社交媒体的金融营销活动指引》定位的社交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推特、社交或职业网络,如Facebook(脸书)、Linkedin(领英)、GooglePlus;论坛、图片和视频分享网站,如YouTube、Instagram、Vine、Pinterest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