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至今,我国的扶贫政策经历了以体制改革带动脱贫、从“村”“县”再到“农户”的变革,针对不同的贫困原因,根据当地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扶贫模式。如安徽金寨依托当地的光伏产业开展“光伏+农业”的光伏扶贫模式;河北威县针对当地劳动能力人口较少的情况采取“金鸡帮扶”的资产收益扶贫模式,让当地四千多名贫困人口入股当地的蛋鸡养殖等企业获得分红;西藏曲水县达嘎乡三有村因恶劣的自然条件不利于脱贫发展,采取了易地扶贫搬迁措施。
虽然我国不断创新扶贫模式为扶贫对象创造机会,建立起长效机制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自我修复能力,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的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研究和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精准扶贫的不同阶段存在着不同的问题。
(一)在精准识别阶段出现不准确现象。
目前我国有14个集中困难地区,有592个贫困县,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70%的贫
困人口集中在这592个贫困县,大部分地区扶贫对象的确认受制于上级规定贫困人口数量,确认指标主要根据家庭收入是否在国家和各省规定的贫困线以下。但是由于贫困人口的收入来源多种多样,难以对其收入进行精确计量。因而导致这类方法存在扶贫信息不健全、识别指标单一的问题。此外,贫困户认定流程中的评议机制并不完善,实践过程中以“以政府各级评议为主,计算测量为辅”,主要核查参评人员对申请人的支持情况,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认定结果不一定完全客观。
(二)在精准帮扶阶段,扶贫政策脱离实际。
各贫困户情况和产业发展需求不一致,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在精准管理过程中难以协调政府要求经济发展的目标和贫困人口要求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目标的矛盾,难以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和贫困人口要求摆脱贫困现状需求的矛盾。贫困县区域的精准帮扶政策往往是“自上而下”制定,政府政策的制定更多的侧重政府要求发展经济的目的,并不能满足贫困人口的真正要求,贫困人口的项目参与度较低,这样政府和扶贫对象之间形成“两个目标”和“两种需求”,最终导致扶贫项目成为空壳项目或虚假项目,扶贫政策脱离实际,产业扶贫政策也无法取得实效。
(三)在精准管理阶段,没有建立动态信息化的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贫困人口的信息和收入情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进行后续调整,但是政府没有及时更新贫困人口信息库,贫困人口的进入和退出没有进行动态的监管,使的一些真正有需要的群体没有享受到政府政策;二是各级扶贫部门对一些产业扶贫政策缺少有效的监管,管理中更注重扶贫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拨付,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对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相关责任有效监督,对某些扶贫项目的运行情况、收益状况和项目实施是否取得预期规划的扶贫目标缺乏跟踪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