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到期不能或不愿履行合同约定承担到期还本付息义务而导致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2】。所谓宅基地抵押融资,是指借款人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宅基地使用权为抵押标的物向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3】。按照上述信用风险定义,可以以“贷款是否违约”来判断宅基地抵押融资的信用风险。同一般贷款相比,宅基地抵押融资由于其抵押物宅基地属于不完全产权,这无疑更是增加了了信用风险的生成,鉴于此,下文从抵押物、农户、银行、外部机制等四个层面对信用风险的生成机理进行分析。
1从抵押物层面来看:宅基地主权归属不明确、价值难确定
1.1宅基地主权归属不明确
宅基地抵押的本质在于农民以宅基地使用权为抵押载体向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担保资金,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金融机构更倾向于接受那些产权主体明晰、权属范围确定的农村宅基地作为抵押融资对象。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时至今日,我国农村宅基地监管制度仍然不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仍然没有全部完成,农村宅基地产权缺乏清晰界定。
1.2宅基地价值难确定
宅基地使用权要想实现抵押融资,其权利的价值可量化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而融资规模则主要依赖于标的物的价值及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完全产权,其非实体性、专有性和收益的持续性与不确定性等特点,致使其价值评估比其他完整产权难度更大、主观性更强,难以给出有公信力的价值数额。此外,其价值也容易受交通区位、水利条件、土壤质量等因素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其价值,因此价值评估的随意性较大。如果仅由借贷双方根据个人经验,结合土地租金及地上附着物确定抵押物的价值,随意性较大,缺乏公信力和可信度,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加上金融机构凭借优势地位,倾向于低估农地价值,难以体现农村宅基地的真正价值。在实际操作中,主要依靠相关人员的主观估值,难以得到银行和贷款主体的认可,易导致贷款利率高、抵押率低和期限短等问题。
2.1 从农户层面来看:还款能力不足
借款人还款能力是其客观财务状况的体现,保证了金融机构的贷款回收率。宅基地抵押融资业务的借款人是农户,这决定了农村土地的经营性收益是其还款的主要来源。然而,我国农业劳动力基本素质、农业科学技术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贡献率较低,农业生产活动对自然条件的依赖程度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比较弱,容易遭受自然灾害破坏,农业仍然是弱势产业。另外,农户的经营管理能力弱小,市场信息十分匮乏,农户生产经营效益的不确定性大大加强。一旦农业生产遭受自然灾害,贷款将失去稳定的第一还款来源,直接影响到农户的还款能力,发生大面积的信用违约现象将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