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赔偿金的双重不足
我国国家赔偿案件申诉率高、受害者满意度低。国家赔偿金的第一重不足是赔偿金的数额难以满足要求。金额普遍偏少,受害者或其家属对赔偿金不满意。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台湾地区的冤狱补偿法则规定,死刑执行的赔偿,应按受刑人执行死刑年度国人平均余命计算受刑人余命,且每日按照5千台币算。[ 取大概精确度,新台币与人民币大约是5:1的比例,1元人民币等于接近5元的新台币。那么每日羁押赔偿1000元人民币。大概是大陆的5倍。]以台湾地区江国庆21岁即遭枪决及当年岛内民众平均余命76岁计算,江国庆等于失去了55年的宝贵光阴,江家约可获补偿1亿元台币,[《台湾冤杀士兵案15年后昭雪 家属有望获赔上亿》,载中国台湾网:http://www.taiwan.cn/xwzx/bwkx/201106/t20110613_1886158.htm. 访问时间:2018年7月6日。]约两千万人民币,约为大陆呼格吉勒图、聂树斌赔偿金的4-5倍。美国卡罗莱纳州规定一年的冤狱7万美元,另外,如果是死囚牢房冤狱,一年冤狱在7万基础上加5万美金。[ Alanna Trivelli:《Compensating The Wrongfully Convicted:A Proposal To Make Victims Of Wrongful Incarceration Whole Again》.Richomnd Journal Of Law And Pubilc Interest.Vol.XIX:iii.261]
另外,以冤死为例,也受害者家属有金钱赔偿之外的诉求。[ 张平、王译萱:《论赔礼道歉在国家赔偿中的适用》,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表1,第92页。赔偿案件中,公民要求赔礼道歉的比例都占到大多数,66%以上。]这是国家赔偿金的第二重不足:钱不万能。比如,有的冤死者家属并不满意于金钱,相反看重精神方面的赔偿,或者受害者家属要求追责有严重过错的法官检察官,或者要求赔礼道歉。金钱赔偿占国家赔偿的绝大多数作用的话,就会存在人格、生命健康价钱等同化的问题。生命健康、人格尊严是无价的,不能完全被用金钱代替。“人的精神权益是无价的,任何形式的补偿都难以达到充分的效果。”[ 王玮:《惩罚性国家赔偿研究》,2007年苏州大学硕士论文。]
2.赔礼道歉适用少
在张文志、孙春雨等人的部级课题[ 2012年部级课题: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2)B22-2。]的实证统计研究中,53个剥夺人身自由时间的案件中,没有赔偿金之外的“其他赔偿方式”的案件占到绝大多数:43个,只有10个案件有消除影响或赔礼道歉这样的赔偿。[张文志、孙春雨、王伟、李斌:《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疑难问题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附录二之附表一:161-164。]类似的统计总结亦可以参见李喜莲、孙晶的研究。2008年至2012年间M、N两级法院的赔礼道歉情况相当不乐观。[李喜莲、孙晶:《“秋菊”式诉求的回应——论国家赔偿中赔礼道歉责任的司法适用》,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5期,表3、表4,174-175页。]张平、王译萱对某省319件国家赔偿案件的统计分析同样可以看到赔礼道歉的适用之不普遍,以及人们对赔礼道歉的诉求。[ 张平、王译萱:《论赔礼道歉在国家赔偿中的适用》,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表1、表4表5,第92-94页。]赔礼道歉不普遍的个中原因,包含了对赔礼道歉缺乏详细硬性的规定与追责规制。
3.精神赔偿金偏少且未普遍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发出《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明确说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这样的规定,是不重视受害者人格尊严的体现。也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定,是精神抚慰金为受害者或其家属不满意的规范根源。国家赔偿金的多少,恰恰是国家赔偿认错的诚意以及人权尊重、重视的程度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