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合作社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全国已经达到 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我国农业产业现代化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根据中介组织的不同,农业产业化的组织结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生产模式,这种模式企业和农户的纽带是合同,这里的企业包括合伙制公司、国有公司或私营企业等,在实践中,被统称为龙头企业。第二类是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作为社员主要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由合作社统一负责管理和销售。
(一)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弊端
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一般是订单式生产,公司与合作社签订订单,合作社按照公司的要求、数量、价格、质量、品种进行种植,而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在固定的时间对农作物的品种进行收购,这种合作模式,比传统的农户个人生产效果较好,一方面,农户可以有选择的种植,另一方面,农户不用担心农作物的收购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农户的增产增收。但是这种模式公司和合作社之间是比较松散的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不稳定,容易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而发生违约行为。
1、公司或合作社可以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一定的损失。如果公司违约,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农户一定的违约金,那么对于农户来说,不仅当年的农作为存在难以销售的风险,而且对将来如何运营,种植什么品种的农作物会产生信任风险,对于一个规模较小的合作社所造成的现实和预期损失较大。如果农户违约,同时因为农作物生产周期较长,公司可能在市场上难以找到相同规格质量的同种农产品,将影响公司的后续加工生产经营,丧失良好的市场机会,对公司的期望利益损失也较大。
2、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独立发展制约性因素较多。公司+合作社的模式,合作社是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而存在的,公司和合作社是基于各自利益的合作关系,因此,公司不会为合作社提供其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合作社需要通过自己的探索和盈余积累达到一定的规模,逐步成长,因此合作社的成长道路比较漫长,不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实现农业现代化。在这个过程中,合作社也许会成功,也许会失败,失败的合作社会给脆弱的中国农民带来很大损失,中国农民尤其是农民中的贫困户,他们思想较为保守,适应社会的能力较弱,抗击风险能力更弱,因此,这样公司+合作社模式也尤其一定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