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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引导侦查法理阐释
 
更新日期:2019-04-10   来源:当代法学   浏览次数:215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内涵界定首先,在机构改革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后,捕诉合一,不存在由公诉部门引导侦查还是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刑事检察业务

 
 (一)内涵界定
首先,在机构改革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后,捕诉合一,不存在由公诉部门引导侦查还是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刑事检察业务部门都可以引导侦查,具体由哪个刑事业务部负责以案件性质为准,从当前机构改革的现状看,多地检察机关第一刑事业务部引导侦查、并办理一般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由第二刑事业务部引导侦查,金融类犯罪案件由第三业务部负责介入公安侦查;具体由主任检察官亲自或指定检察官介入个案。其次,侦查,依照刑诉法规定,侦查包括公安机关侦查,也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具有侦查权的机关,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目前具备侦查职能的还有监察委,对职务犯罪案件有一定侦查权,虽然监察法明确的是调查权,但实质类似于侦查。
再次,“引导”一词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引导”不是指挥、领导、干预办案,而是一种法律使用、监督指导、检察建议、协助配合。通过词语的拆解分析,可以得出“检察引导侦查”一词内涵:检察机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以法律监督权为依托,围绕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权,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提前介入侦查机关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正确引导侦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同时对侦查机关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吴真文、龙清海,《检察引导侦查的法理阐释及制度完善》,载《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年6月第3期。]
(二)渊源追溯
由于侦查机关侦查权具有天然扩张性,容易导致滥用,且侦查机关往往缺乏证据意识,取证不全面,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调取证据,需要检察机关来监督制约。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能防止侦查权滥用,同时能促使侦查权有效运行,使侦查职能和侦查制度得到有效发挥。
当前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主要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方式对侦查机关立案活动、证据收集活动、强制措施的采用、侦查程序是否合法等一系列情况进行监督。但这些方式的监督都是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活动的启动,能及时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引导公安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提高侦查办案质量和牢固证据链条,确保公安取证程序合法性,完成控诉任务同时,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及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价值定位
1.彰显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办案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为了提高司法
办案质量,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功能,彰显司法公正,需要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活动,从法律正义与司法公平角度分析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帮助侦查人员调整侦查思路,既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促使全面取证,防止证据毁损,又有利于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降低案件成本,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目标,可以说意义重大。
2.体现程序正义
司法实践中,因侦查人员取证违法导致庭审时,最终证据因非法被排除现象屡见不鲜,证据排除不仅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同时也打击公安侦查人员取证积极性。为了提高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需要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活动,监督侦查行为,该种举措能有效促使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在介入案件过程中,可以全面审视取证的合法性,对于存在违法取证情况或其他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及时发现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违通知书。如,在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一案中,检察人员发现侦查人员违法延长办案期限,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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