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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发展状况及中国铁塔实证研究
 
更新日期:2019-04-10   来源:改革   浏览次数:23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1)中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发展状况中国通信业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主共享阶段,2002年一2006年,四大电信运营商中国电信、

 
 (1)中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发展状况
中国通信业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主共享阶段,2002年一2006年,四大电信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累计投资万亿元,各自建设基础设施[8]。由于统一规划和资源共享体制的缺失, 造成大量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共建共享局限于末梢资源简单置换,网络资源利用率相对较低(曾庆珠,2013)[9]。第二阶段政府主导阶段,2008年10月, 工信部、国资委联合发文《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工信部联通【2008 】235 号)(以下简称235号文件), 要求重组后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加强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实施增量铁塔、杆路的共建; 要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张志强,张从武,2010)。经过5年多的发展,虽然共建共享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新的矛盾和问题随之暴露,移动通信领域出现中国移动“一家独大”的现象,城区管道难以打破共建瓶颈,小区宽带新进入者困难重重。第三阶段独立第三方阶段,2014年7月成立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塔),收购三家运营商存量铁塔独立运营,并且统筹承建铁塔和室分,三家运营商不再自建基站。
(2)中国铁塔共建共享实证研究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其他制度的本质特征,共享发展理念是我国经济发展之必然结果,又是对现行经济制度的肯定与延续(潘格格、刘爱莲,2017)[10]。为深化国企改革,促进通信行业发展分享经济,减少重复建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铁塔公司应运而生。成立独立运营的第三方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铁塔),剥离三家运营商可供共享的所有站址资源,交由铁塔公司单独运营维护,是我国通信行业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质的变化和飞跃,符合共享发展理念的要求,符合分享经济理论的基本原理,符合通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铁塔模式”彻底突破体制机制束缚,符合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推进通信业共建共享工作的成熟做法,充分发挥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何哲,2015)[12]。2015年10月31日,铁塔公司用市场化方式,通过增资扩股和引入新股东,以近20%溢价、超过900亿元的现金支付和股份增发,收购了3家电信企业价值2034.8亿元的铁塔类存量资产收购,包括140万座铁塔。一方面实现了国有资产的有效增值,另一方面集中了所有的存量基站,加上铁塔成立后自身建设的30万基站,可供三家运营商共建共享,实现了通信铁塔的全国统一运营,铁塔资源的全量开放。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家运营商按照40%、30.1%、29.9%比例持股,存量资产经由第三方评估,并以现金方式进行交易对价,一部分由三家运营商直接转化为股份,另一部分由铁塔公司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上市后以现金方式递延交付,期间发生的财务费用由铁塔公司承担。以“共享竟合”为特征的“铁塔模式”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数据显示,自中国铁塔公司2015年1月1日全面承接新建铁塔及附属设施以来,截止2016年底,新建铁塔共享率从过去的20%快速提升至70%。通过深化存量共享和新建共享,2015年,相当于少建铁塔26.5万个,相当于节约资本开支500亿元、运营成本37亿元,节约土地1.3万亩;2016年,相当于少建铁塔23.6万个,相当于节约资本开支380亿元、运营成本28亿元,节约土地1万亩。与过去三家运营商各自建站相比,三家运营商网络建设速度明显加快,中国铁塔成立两年建设的基站总量相当于整个行业历史建设总量的70%,4G网络覆盖范围迅速扩大(吕继兵,2018)[13]34。
分析“铁塔模式”改革成功的原因,一是受益于顶层设计,政策支持;二是分享机制创新,符合各方利益;三是三家电信运营商商网络覆盖差异大,基站规模相差悬殊。四是中国铁塔始终坚持“能共享不新建,能共建不独建”的原则,扩大行业共享率。五是商务定价模式引导鼓励三家运营商共建共享[13]35。
(3)我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存在问题
共建共享工作在推进过程中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归纳起来分为三个方面。
监管方面。一是监管介入不深。三家运营商基础设施资源差异较大,各自主导业务、优势区域不尽一致。资源规模不对等, 带来运营商很难自觉推进共建共享工作,因此政府强势监管、积极引导必不可少。省级通信管理局负责当地电信监管,但是各省推进力度不一致, 共建共享考核细则缺失, 执行力度尺度不一,有待形成闭环管理流程; 共建共享管理条款虽然规定明确,但是对资源优势运营商没有强制约束力。二是监管法规尚未出台。由于电信法尚未出台, 主要依据为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条例。(李红平、李仲国、张晓波等,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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