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期融合教育的内涵
对早期融合教育的共识有助于更好地开展融合教育。美国特殊儿童委员会早期教育分委会和全美幼儿教育协会认为:“早期融合教育体现支持每个婴幼儿以及他们家庭的价值、政策和实践,不管他们能力如何,作为家庭、社区和社会的成员,他们有权参与广泛的活动。障碍儿童和正常儿童以及他们家庭的融合带来理想的效果,理想的效果是归属感、积极的社会关系和友谊、最大程度的发展和学习。判断高质量早期教育方案以及服务的融合的特征就是接纳、参与和支持。” [2] 此界定是指障碍儿童融入社会,早期教育中的融合教育只是其中一方面。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和美国教育部认为“早期教育中的融合教育是指早期教育中障碍儿童和正常儿童在一起;对障碍儿童赋予高的期望,通过个性化的措施有目的地促进他们参与各种学习和社会活动;运用科学的服务来促进他们的发展(认知、语言、交际、身体、行为、社会性与情感的发展),建立与同伴的友谊以及获得归属感。” [3] 一般而言,早期融合教育更多是指早期教育中的融合教育,就是在早期教育机构中,障碍儿童和正常儿童一起学习和生活,教师采取个性化的教育方案,促进障碍儿童的发展,早期融合教育不仅有利于障碍儿童的发展,也有利于正常儿童的发展。
(二)早期融合教育的法律法规
为了保护障碍儿童的合法权益,美国颁布了一系列法案,为早期融合教育的开展提供了法律基础。1965年,开端计划(Head Start)促进低收入家庭的低龄儿童入学,以促进0-5岁儿童的发展,1973年后,开端计划要求至少10%的入学机会要给障碍儿童,让障碍儿童在融合、发展适宜性的环境中接受教育。1968年,美国教育部资助的障碍儿童早期教育项目(The Handicapped Children’s Early Education Program ,简称HCEEP)为障碍儿童的早期干预项目提供资助。1975年,颁布全体障碍儿童教育法案(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简称EHA),1990年,修改后更名为障碍者教育法案(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简称IDEA),在此法案中,提出给0-21岁障碍儿童平等的权力,给各州提供资金实施早期干预和特殊教育,并规定0-3岁有障碍的婴幼儿在自然环境中接受服务,自然环境一般是指家庭和社区,3-21岁的障碍儿童在“最少限制环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 简称LRE)中接受免费的、适宜的公共教育。“最少限制环境”是指如果障碍学生的个性化教育不需要其他的安排,学区最大程度上必须让障碍学生和正常学生在普通学校教室接受教育,给障碍学生提供适宜的帮助和支持,也就是“辅助性的帮助和服务”。[4] 1990年,美国障碍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简称ADA)保护障碍儿童不受歧视,并为他们提供服务。2014年,儿童保护和发展资助法案(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Act,简称CCDBG )要求各州采取措施促进障碍儿童保护和服务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