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导航 » 政治法律 » 正文
虚拟货币的概念界定和分类
 
更新日期:2019-04-23   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浏览次数:255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国内学术界对虚拟货币的两个基本问题产生争论,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虚拟货币的概念及其种类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这意味着对虚拟货币的概念界定是对其展开

 
 国内学术界对虚拟货币的两个基本问题产生争论,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虚拟货币的概念及其种类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这意味着对虚拟货币的概念界定是对其展开深入研究的前提工作。对虚拟货币的概念进行界定首先要弄清“虚拟”的含义。《当代汉语词典》中没有专门对虚拟货币做注释,但是根据其对“虚拟现实”一词的解释“一种电子计算机技术。以视觉、听觉等数据库为基础,利用计算机生成高度逼真的虚拟环境,通过多种传感设备使人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并可实现人与该环境的交互作用”[ 《当代汉语词典》,中华书局,2011],可见“虚拟”是由电子信息技术创造出来的。再者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虚拟”包涵“由高科技实现的仿实物或者伪实物技术”与“不是以传统物质形态而存在的新型信息互动方式”[ 百度百科. http://baike.baidu.com/view/638742.htm]两种含义。《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里面对“虚拟”的英文单词“Virtual”也包括了计算机虚拟的意思[ 《牛津高阶英汉双解字典》,商务印刷馆,2009
]。综上所述,电子信息技术是虚拟货币产生的直接动因,笔者认为“虚拟货币”是运用电子技术、互联网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开发出来,具备信息互动能力,表现为电子信息符号或编码的非实物形态的仿实物货币。所以只要是运用了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制造出来的非物质形态仿实物货币,都应该计入虚拟货币的范畴。这样虚拟货币的范畴就扩大了,虚拟货币不仅仅包括银行发行的电子货币,如借记卡、预付卡等,同时也应当包括如信息技术公司、网络服务公司等非银行机构发行的网络虚拟货币,如Q币、百度币、游戏币等。笔者根据孙宝文(2008)对虚拟货币性质的分析,把发行主体和支付方向作为两个分类标准对虚拟货币进行内部分类。第一类虚拟货币,发行方为以商业银行为主,具有金融业务法律许可证,接受央行和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这种虚拟货币以电子货币为主,包括借记卡、电子钱包等。它们可以用来进行双向支付,即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后所获得的虚拟货币,可以用来购买其他商品。第二类虚拟货币,发行方为普通企业或者公共事业机构,以法定货币预付充值型虚拟货币为主,包括Q币、公交卡等,此类货币只能进行单方向支付而不能购买其所需的其他商品。第三类虚拟货币,发行方也是普通企业或者公共事业机构,如论坛币、游戏币等,但是它们可以用以双向支付[虚拟货币支付方向分为单向支付与双向支付的依据是,出售虚拟商品或商品获得的虚拟货币能否可以购买其他商品或者虚拟商品。
点击在线投稿
 

上一篇: 虚拟货币的概念界定和分类

下一篇: 虚拟货币的概念界定和分类

 
相关论文导航
 
 
 
 
 
 
 
相关评论
 
分类浏览
 
 
展开
 
 
 

京ICP备2022013646号-1

(c)2008-2013 聚期刊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仅限于整理分享学术资源信息及投稿咨询参考;如需直投稿件请联系杂志社;另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