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何为社会危害性?从形式上理解就是违反刑法的规定,从实质上理解就是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权益。形式和实质是相通的,刑法不可能,也不应当将一种根本不会危害社会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正因如此,我国现行刑法通常认为,行为在客观上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是行为的基本特征。[[[] 我国传统刑法观点认为,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对社会关系的破坏。由于社会关系是一个极为抽象、笼统的概念,且很难具体量化,所以,用社会关系来说明行为的危害性不太合适。法益是一个能用法律规则和利益来具体量化的概念,所以用法益来说明行为的危害性更
具有合理性。]]
刑法对法益的保护有两种方式:一是当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实际损害之时,刑法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刑罚处罚。这类犯罪称之为实害犯。过失犯大部分为实害犯。部分故意犯也要求有实害,如信用卡诈骗罪、滥用职权罪等。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可能,就不可能造成法益的实际损失,所以实害是危险的进一步发展而逞现的结局状态。二是只要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刑法就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刑罚处罚。此类犯罪称之为危险犯。少部分过失犯为危险犯,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部分故意犯为危险犯,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危险驾驶罪等。不论是实害犯,还是危险犯,在客观上都要求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没有侵害法益危险的举动,不能视为刑法中的行为。为此,危险是犯罪行为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将危险视为刑罚的处罚条件或犯罪的构成条件,都是合理且必要的。
各国刑法之所以将未遂犯规定为犯罪,并使之受刑罚处罚,其原因也是因为未遂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危险。客观的未遂论认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发生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性。客观未遂论者就危险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分歧,但都认可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或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是未遂行为处罚的根据。主观的犯罪未遂论认为,未遂犯处罚的根据在于行为所显示出犯罪人的性格危险性。犯罪人是否具有人格危险,不可能从犯罪人本身去认定,而只能从犯罪人的行为去认定。因为,主观事物的认定只能从客观事物中找根据。如果行为人只是实施对社会毫无危险的行为,那么我们就不能说行为人具有人格上的危险,并定罪处罚。为此,主观的未遂论实质上也是肯定行为的危险性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无论从处罚的必要性,还是从犯罪的特征层面去分析,将危险视为犯罪构成条件或处罚条件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