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在著名的《比佛报告》 (The Beaver Report)推动下,英国颁布了世界上首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案——《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除了不断完善《清洁空气法》,1968年以后,英国又相继出台《污染控制法》(1974)、《汽车燃料法》(1981年)、《空气质量标准》(1989年)、《环境保护法》(1990年)、《道路车辆监管法》(1991年)、《清洁空气法》(1993年修订)、《环境法》(1995年)、《大伦敦政府法案》(1999)、《污染预防和控制法案》(1999年)及《气候变化法案》(2008)等一系列空气污染防控法案,对其他废气排放进行严格约束,制定明确的处罚措施,以控制伦敦的大气污染[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英国伦敦雾霾治理措施与启示. 人民网. 2014-03-03.]。
1955 年, 美国制定了第一部联邦大气污染控制法规 《空气污染控制法》, 此后的 1960 年、 1963 年、 1965 年和 1967 年 又分别出台了 《空气污染控制法》、 《清洁空气法》、 《机动车空气污染控制法》 和 《空气质量法》。但由于缺少有效的管理体制,直到1970 年 《清洁空气法》 修正案的出台, 该法大大加强了联邦政府的权力, 在后来的环境保护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它将大气污染物分为基准空气污染物和有害空气污染物两类, 第一次界定了空气污染物的组成。
1986年至今,墨西哥一共制订了超过50部专门治理空气的法律法规,包括《生态平衡与环境保护法》,以及针对墨西哥城污染情况的《反污染总体规划》。从工业排放限制到机动车管控,从监控预警系统到油品质量标准,从应急处置机制到绿化带分布,甚至烟囱高度都有详细规定。
1989年,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当时我国刚进入社会转型时期。现如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已不能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其中许多规定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因此急需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实施12年,相关规定明显滞后,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政府保护大气环境的责任,并且政府防治大气污染没有明确的指标。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处罚最高额也仅为十万元以下,并不能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因此现行版本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治理大气污染和雾霾已不合时宜。赋予环保部门足够的权限,执法过程中相互协调,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我国环境保护部门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