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诚信可以通过他律与自律的手段实现。他律手段是指道德个体接受外在规则的约束与监督,如果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诚信规则,或者违背了单位内部的诚信规则,则会受到民事、刑事与行政性法律制裁或者受到警告、记过、通报批评、直至开除等单位内部的纪律处分。自律途径则指通过个体内心的道德信念主动实现诚信,由于对诚信的信仰,内心时时提醒自己待人处事应该诚实无欺,信守诺言;一旦自己由于客观情况或者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违反了相关诚信义务,则个体内心会受到良心的谴责与悔恨的煎熬,这种谴责比起外部的他律手段更有实效。譬如,在守身如玉的伦理道德观下,贞烈女子如果受到调戏则感觉颜面扫地,往往以轻生了却自己,才感觉对得起家人与社会。
从约束个体行为的动态角度看,诚信价值从自律为主向他律为主进行转换。古代社会,由于交通能力的限制,人与人之间交往范围比较小,社会关系比较简单,社会生产以农业为主,人们之间的关系更多的依赖地域范围内的亲情、朋友、熟人的身份,因此诚实信用一直是社会的主流,个体也以此作为自己行为修养;而现代社会以来,随着交通通讯手段的发达,人们交往的圈子无限扩大,特别是互联网的出现,更加便利了陌生人之间的联系沟通。在平等主体的双务行为中,人们之间相互熟悉度降低,而当事人之法合同规则的约束力增强;一旦违约,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社会关系由身份向契约转变,诚信的价值更主要的表现为他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