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救助制度的完善是保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关键。虽然2003年《救助管理办法》避免了1982年《收容遣送办法》出现的侵犯人权行为的出现,但政府部门被动救助的模式也带来了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救助制度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保障。
第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从《收容遣送办法》到《救助管理办法》,对象从之前的四类变为了一类,但实践中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成分主要还是四类[ 从民政部门的实际操作来看,救济对象是‘因灾害或生活困难流浪乞讨者’、教育对象是‘以乞讨为生财手段的好逸恶劳者’、治安管理对象是‘既流氓乞讨又无理上访或偷摸拐骗从事违法活动者’、此外,‘少数犯罪逃逸或流窜者’属于刑事惩治对象。],这种规定与实践的差别导致救助工作不能只由救助站来做,而是要通过身份的检测进行分流,救助站救助真正属于救助范围的人员,公安、城管负责其他三类人员。其中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检测是分工负责的基础,目前来看,凭借民政部门的信息平台,难以完成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检测,还要依靠公安部门强大的信息管理系统,因而要建立公安、城管与救助站的协调制度。另外,对于不愿告知或者虚假告知身份信息的人员的安置返乡要依托公安部门的信息系统,虽然《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安等其他部门的协助义务,但需要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形成常规化渠道。
此外,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信息的管理和共享。目前,救助管理站已经建立起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档案登记系统,但还仅用于记录流浪人员的受助情况,即“跑站”次数,这个平台是建立在受助人员主动告诉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对于不愿暴露信息的无法进行档案登记。未来应当建立由公安与民政共享的信息网络系统,通过该网络的适用,救助站可以快速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遇到违法犯罪分子能够及时通知公安等部门,一方面减少救助站的救助压力,另一方面防止该类分子进入社会威胁大众安全。基于救助人员的多样性,可能包括违法犯罪分子,可以试点由当地的区县公安工作人员派驻救助站,协助救助站开展工作。当然,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要发挥各部门协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