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媒体时代,公众人物理论及真实恶意原则的核心要义是限制公共官员的个人名誉权,以维护监督言论的表达自由。其路径是从归责原则、举证规则和赔偿责任三个方面对公共官员施加更多责任。
在归责原则方面,要求被告具有诽谤原告的真实恶意,即被告明知报道失实,或全然不顾报道的真实性。在举证规则方面,要求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具有真实恶意,而且证明标准要达到明确而令人信服的程度。在赔偿责任方面,一旦原告以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告具有诽谤其的真实恶意,被告将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不是要对原告受到的名誉损害提供补偿,而是对被告诽谤行为的一种惩罚,防止其今后再犯。
公众人物理论及其真实恶意规则具有鲜明的美国特色,没有专制主义历史包袱的美国笃信“天生平等”,造就了美国深厚的自由主义传统[ 靳羽:《“公众人物”理论实证考察与名誉侵权过错判断路径检讨》,《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8期,第132页。]。但是,随着网络时代极大地改变了传播媒介、传播模式和舆论生态,公众人物理论赖以建立的正当性基础与理论前提也发生了质的改变。
(一)网络匿名性对确定名誉权诉讼当事人的挑战
网络发言的匿名性导致网络名誉权纠纷中被告的真实身份难以确认。在被侵权人依传统名誉权法制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时,因无法确认被告的真实姓名和住址,甚至都无法达到立案的标准。当然,这种匿名性是针对受害人而言,个人在网络空间的活动不可能做到“踏雪无痕”,但只有运用技术定位手段或者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商,才有可能将互联网上的虚拟身份与现实社会的真实身份实现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