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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义学理论引进需要处理五种关系
 
更新日期:2019-05-06   来源: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223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目前,我国学界研究的刑法教义学普遍来自德国理论的引介,这种以译介为途径的方法论移植,往往很难摆脱教义学方法论的衍生品教义学知识的引进,混淆教

 

目前,我国学界研究的刑法教义学普遍来自德国理论的引介,这种以译介为途径的方法论移植,往往很难摆脱教义学方法论的衍生品——教义学知识的引进,混淆教义学方法与教义学知识。除此之外,要注意教义的选择,警惕将德国刑法规范作为我国刑法的教义。总而言之,刑法教义学在中国化过程中需要解决好以下五种关系:
第一,处理好教义学方法的权威性与刑法典不完善之间的关系。刑法教义学脱胎于宗教教义,宗教教义拥有绝对的权威地位,是被信仰的对象而不是被怀疑的对象。同理,刑法教义学解释和适用刑法将刑法规范最为信仰的对象,讲求不加批判的遵循规范的规定。然而,这种信仰需要以刑法典的权威性或者完善性为基础,现实来看,我国刑法典修改十分必要。1979年刑法颁布以后至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颁布了23个单行刑法和130余条附属刑法,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之后,又颁布了1个单行刑法和10个刑法修正案,事物运行都是循序渐进的,不可能引进了教义学就不需要修改刑法规范了。而且,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丰富,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领域出现很多新型犯罪样态,仅仅靠教义学解释很难实现刑法规范行为的效果。试图运用刑法教义学代替刑法修改的主张需要商榷。
第二,教义学方法与教义学知识之间的关系。现在学术界已经普遍承认教义学包括教义学方法和教义学知识,其中教义学方法作为规范解释方法是无国界的,而刑法学知识是依据一国刑法规范进行加工的产物,不具有普适性。因此,面对来自德国的教义学方法可以吸收和运用,但要警惕刑法教义学知识的全盘接受。值得注意的是,学术界在译介刑法教义学方法时,已经有意无意的引进了德国教义学知识。例如,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客观规则,期待可能性、正义不用向不正义让步等德国教义学知识,刑法学者在使用教义学方法判断过程中经常套用德日刑法理论来解决案件,这种教义学方法与教义学知识的混淆阻碍了我国刑法教义学知识的形成和体系化,降低了刑法教义学方法的价值。需要注意,刑法教义学知识的国界性。如何看待我国刑法教义学知识与德国刑法教义学知识,需要厘清教义学知识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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