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琳琪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 营口 115009)
摘要:农产品是适用低税率的货物,对于对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而言,购入农产品的来源渠道不同、购入农产品的用途不同,将影响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及其会计处理。2019年增值税税率再次调整后,纳税人外购农产品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又面临变化。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再次调整降低,现行增值税税率有四档,13%税率、9%税率、6%税率和零税率,其中农产品适用的税率和扣除率为9%。同时,为避免农产品加工企业因进项税额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财税【2017】3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三个文件,对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过渡政策做出衔接安排,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在9%扣除率的基础上加计扣除1%。在具体实务中,农产品的来源渠道不同、农场品的用途不同,对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和会计处理也有着不同的影响。
一、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有关税务规定
(一)从农业生产者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的农产品所支付的收购价款是不含增值税的。而对于购入农产品的纳税人无论其是直接出售还是继续进行深加工,销售时都是需要计算销项税额进行纳税,这样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也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负。为确保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鼓励农业生产,减轻纳税人税负,对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有特殊的规定,即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扣除率是多少,要看纳税人下一环节货物或服务的税率是多少。如果购入的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以外的货物或服务,购入农产品计算抵扣的扣除率为9%。如果购入的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的货物,则购入农产品计算抵扣的扣除率为10%。如某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收购小麦,若收购的小麦加工为面粉出售。此时,面粉出售时的税率仍为9%,则收购小麦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9%扣除率计算抵扣。若纳税人收购的小麦进行深加工成糕点类产品出售,因糕点类产品适用的税率为13%,则收购小麦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10%抵扣率计算抵扣。
通常从农业生产者个人购入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采取的是自行收购、自行开具、自行计算抵扣的办法操作,而从农业生产者单位购入农产品,由于销售的农产品免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能适用上述条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一是要具有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或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否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二是所购买的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否则也不能自行计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