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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退出世贸组织的国内法规定
 
更新日期:2019-05-07   来源: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243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美国想要退出WTO,其需要经过一系列国内法定程序。美国单方选择退出WTO的国内法程序规定在其国内法案《乌拉圭回合法案》(UruguayRoundAgreementAct,

 
美国想要退出WTO,其需要经过一系列国内法定程序。美国单方选择退出WTO的国内法程序规定在其国内法案《乌拉圭回合法案》(Uruguay Round Agreement Act,以下简称“法案”)的第125节(审查参与WTO的情况,Review of participation in the WTO),该条款一共分为4个条款。
首先,根据法案第125节第a款关于WTO的报告(Report on the operation of the WTO),从WTO的协定对美国生效5年之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美国国会提交一份描述WTO上一个财政年度的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规定在法案第124节(WTO的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 on the WTO)。其次,从每年提交的报告中,美国会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WTO协定对于美国利益的影响,参与WTO给美国带来的成本和收益,以及美国继续参与WTO的价值所在。
接着,根据法案第125节第c款联合决议(Joint Resolutions),美国任何议院中的任何成员均可就USTR提交的报告发动所谓的联合决议,而提出该联合决议的议院委员会应当在引出决议后45日内再次提交一份报告,否在将自动解除国会对联合决议的进一步审议而将其安排在另外合适的议程安排中。这里需要指出的还有:若财政委员会或者筹款委员会已经汇报一份联合决议,相对的,参议院或者众议院则不可再次提出相同或类似内容的联合决议。另外,如果美国各议院中的一个议院已经通过一份联合决议,那么另外的议院也不可再次提出相同或类似内容的联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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