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数学家约翰·麦卡锡在1956年达特茅斯学院会议上首次提出“人工智能”概念后,人工智能经历三次高潮和两次低潮。“第一次高潮是1956年达特茅斯会议召开,人工智能正式诞生。1973年人工智能遭遇第一次低潮,因为1973年《莱特希尔报告》指出人工智能没有取得预期效果。经历7年改进,1980年人工智能迎来第二次高潮,典型标志是卡耐基梅陇大学为DEC公司制造出专家系统。但好景不长,1987年专家系统奔溃,人工智能发展再一次进入低潮。最近一次高潮是2006年发现训练高层神经网络的有效算法并在2012年取得图像识别领域重大突破。”[[[] 数据来源《北京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白皮书(2018年)》第2页,网址:http://www.cbdio.com/BigData/2018-07/03/content_5753171.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7月20日15:34.]]2016年,AlphaGo 战胜李世石更是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的浪潮。可以说,经过62年演进,人工智能发展迅速,并不断与许多重点领域深度融合,逐渐形成“人工智能+”经济、社会、管理、标准、法律等复合型领域。人民法院为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对“人工智能+”审判工作也作出积极探索,并于2015年7月首次高瞻远瞩地提出建设“智慧法院”构想。
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法发[2017]12号)。]]实际上,“智慧法院”的提出是建立在法院信息化基础上,是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延伸与深化,是对法院传统信息化理念的颠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第二部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基本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 ( 法发[1999]28号) 。]]中提到“审判法庭、庭审记录、诉讼文书制作、法院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统计数据信息处理”等方面信息化建设,但信息化建设仅限于“法院办公及其他物质装备”的现代化,这为建设智慧法院提供了基本硬件基础。从2002年至2015年,人民法院信息化进程提速,出台多项规定[[[] 如《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法发[2002]4号)、《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法发[2002]4号)、《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试行)》(法发[2008]28号)、《人民法院信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法[2010]38号)、《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基本要求》(法办发[2011]18号)、《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3-2017)》。]],对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审判法庭信息化系统等进行全面信息化建设,虽然深化拓展了法院信息化建设范围,为智慧法院建设提供更全面技术支撑,但仍不能称为“智慧法院”,因为传统法院信息化建设[[[] 笔者认为,以“智慧法院”提出为界,可以将法院信息化分为传统信息化与现代信息化,传统信息化的特点在于强调法院办公及其他物质装备的信息化,各数据间呈孤立分散状态,不具有主动分析功能;而现代信息化强调信息互通互联,拥有主动智能分析、预测、预警和决策等功能,可将其视为人的“助手”。]]数据分析处于孤立分散,单兵作战且立足“当前”状态,而智慧法院则能利用大数据实现对当前形势科学判断和对未来形势准确预判,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