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劳动主体是指以数据信息、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为中介的互联网用户,它囊括了工业、农业、政治、经济、知识、信息等众多领域,数不胜数。“由于学者对数字劳动属性、定义的界定不同,其适用范围、具体表现形式也相应不同。”[ 孔令全,黄再胜。国内外数字劳动研究——一个基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视角的文献综述[J]。2017(10):75.]从互联网产业的生产、消费和流通领域来区分,我们这里将数字劳动主体即互联网用户分为:互联网行业的专业劳动者和数字媒体中的网民(参与者)两类。互联网行业的专业劳动者通常是指拥有一定技术知识的人员,如程序编程员、应用软件开发商,以及进行日常工作和管理的非技术人员,如后台管理员、网站客服等。这类劳动主体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数字媒介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担任着重要角色,通过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付出,获得相应的劳动薪酬。而“传播若要在语言、意识形态与意义展示平台上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先要让‘劳动’与传播产生一种互动关系。”[ 丹·席勒(2012),《传播理论史:回归劳动》(冯建三,罗世宏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原著出版于1996年).]“从传播与劳动的关系视角出发,我们发现,互联网产业形成了一种以网民“参与”为核心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 吴鼎铭。网络“受众”的劳动化:传播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网络“受众”的产业地位研究[J].新闻与传播,2017(10):44.]且不论这种经济模式好坏,网民“参与”既是数字劳动,也是数字传播,数字劳动与数字传播形成互动,不分表里。网民在“抖音”、“微博”等平台上发布内容,在“淘宝”上“逛街”,在“爱奇艺”上看视频等行为,集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于一身。网民作为数字劳动主体,在满足自身对于“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的同时,无形中为数字媒介公司生产了丰厚的利润却得不到报酬。
数字劳动场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数字劳动主体的各种基本需求,浏览信息,与人沟通,创造财富。数字劳动人们可以帮助用户获得相应的酬金,满足日常生活物质需求,大众利用数字媒体跨跨区域沟通,浏览无尽的知识信息。对于用户来说,注册各种APP客户端的同时已经是数字劳动者,也会逐渐建成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社交群体。大多社交媒介为了吸引、留住用户以产生经济效益,会设置多种简单有效的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