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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及其问题
 
更新日期:2019-05-10   来源:河北法学   浏览次数:260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及其问题(一)构成要件1、要件概观构成要件是行为的指标,对构成要件的分析与理解至关重要,影响着此制度是否能最大程度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及其问题
(一)构成要件
1、要件概观
构成要件是行为的指标,对构成要件的分析与理解至关重要,影响着此制度是否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功效。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涉及三方面:(1)债权人——该制度目的是为保全债权保护债权人;(2)债务人——涉及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3)第三人——涉及第三人效益的保护以及市场秩序的稳定。不论是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均是出于这三方利益的考量,要充分考虑在三方之间如何进行价值平衡与取舍,才能使该制度发挥最大功效,既保护了债权人,又不过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从《合同法》第74条和法释[2009]5号第18、19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构成要件模式与德国相同,均借鉴了罗马法。我国首先区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对有偿行为再进一步规定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而受益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并不影响对无偿行为的撤销。
2、要件分析
首先,要明确债权人撤销权存在的前提是要有被保全的合法债权。那么何时成立的何种债权可作为该权利保护的对象,即对被保全债权的类型和成立时间有什么要求。通说认为成立于诈害行为之前且损害持续至提起诉讼及仲裁之时的以金钱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可作为被保全债权,我国司法实践中亦如此。但实际上,该债权是否排除间接以金钱给付为标的的情形并不明确,同时一些学者如史尚宽、邹海林、本城武雄和宫本健藏等也主张在例外情况下,诈害行为之后成立的债权也可作为前次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对此,在后文将详细探讨。
其次,客观上须有诈害行为,在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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