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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选择:值班律师有效辩护之制度走向
 
更新日期:2019-05-10   来源:中国司法   浏览次数:335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以落实有效辩护为问题导向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其核心问题在于明确值班律师的诉讼身份和地位,这是探索解决值班律师发展走向的破冰攻坚战,也是具体制度

 
以落实有效辩护为问题导向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其核心问题在于明确值班律师的诉讼身份和地位,这是探索解决值班律师发展走向的破冰攻坚战,也是具体制度构建的前提和基础。明确了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其享有的具体职责、是否能够出庭等问题便迎刃而解。那么,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究竟该何去何从呢?
(一)追根溯源:立法原意寻线索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规定来看,它将值班律师描述为“提供法律帮助”者,肩负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的职责。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仅是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值班律师具有部分辩护权利。在这些文件的制度语境中,这种“法律帮助”是特设名词,是有具体指向的,明显不同于“法律援助”。一方面,我国刑事立法明确列举了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类型,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范围则明显更广;另一方面,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更为强调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对相应法律后果的知悉性。但毫无疑问的是,这种区分在无形中缩减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辩护权”的内容,随之而来值班律师的职责也相应被弱化。
从现有规范性法律条文的文本层面出发,值班律师不同于委托律师、援助律师,但是刑事辩护的实践来看,值班律师制度设计应解读为当前辩护资源紧缺背景之下,通过制度设计尽可能保障被追诉者获得人权保障的权宜之计,并非长久之策。既是权宜之计,则意味着值班律师的身份与委托辩护人及指定辩护人不能完全等同,但是不可否认,立法者的原意在于构建值班律师制度为某些被追诉人提供诉讼实体与程序上的帮助,通过行使辩护职能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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