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园贷的内涵厘定
作为研究之基础,对校园贷的概念进行界定,有助于明确校园贷的内涵外延,揭示其本质特征,并为刑法何时介入提供依据。究竟何为校园贷,目前官方文件没有一个权威、规范完整的定义,在教育部、银监会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校园贷网贷风险防范集中专项教育工作的通知》等多项规定中未给出明确定义;理论界也不存在统一或者共识性的表述,有学者定义为“基于互联网借贷平台,以大学生为借贷主体的一种金融贷款服务”;[1]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为大学生和研究生群体所提供的分期购物和现金消费等服务的互联网P2P金融服务平台”。[2]上述以贷款主体或者运营机制为中心的定义模式,并未准确反映校园贷作为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本质,对校园贷进行定义,需探明其作为“校园贷款+互联网贷款”之有机结合产物所蕴含的贷款对象、贷款途径、贷款目的、贷款方式等基本要素。[3]笔者认为,所谓校园贷,是指民营资本依托借贷公司或者借贷中介平台,以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为媒介,向在校大学生提供商品或者贷款并获得分期偿还,以满足大学生对商品、服务消费或创业需求为目的所开展的借贷业务。
校园贷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与政策性校园贷款等业务相比较,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贷款主体的私人性和多元性
贷款主体的私人性。即校园贷主体主要是私人机构,主要是民营资本大量涌进校园,这是其与以银行和政府为主体的政策性校园贷的重要区别。贷款主体的多元性。校园贷业务从2013年入驻高校开始,在2014年-2015年达到发展高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校园借贷平台已逾百家。实践中,校园贷的主体主要包括了P2P贷款平台、分期购物平台、传统电商信贷平台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四类。丰富的贷款主体在增强大学生贷款可获取性的同时,也加剧了校园贷企业的无序竞争,加之我国校园贷平台本身仅采取备案登记制,对放贷人没有执照的要求,导致我国的校园贷平台良莠不齐、鱼龙混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