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入社会力量,科学化管理
现代行政的公共治理相对于传统行政治理,其最重要的发展变化是主体由单一向多元转型。政府并不是万能的,无论从经济性还是实效性,政府并不需要直接涉入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科学化的管理需要在民主法治的前提下,获取解决问题的最优方案。随着文明社会的发展,社会组织参与管理,展示出越来越广泛的可能性。犬只管理引入社会力量,正是科学化管理的体现,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引入社会力量的内容,如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犬只收留场所代为收留、领养犬只”,犬只管理关系到民生利益,政府在选择治理手段时,并不能完全从自身利益出发,引入社会力量,让更贴近民意的社会组织参与如收留、领养等公共活动,不仅正当、有效,而且体现出了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设定行政许可,规范化管理
行政许可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之决定的行政行为。[ 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1月第1版,第158页。]行政许可是现代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条例在第二章设定了养犬登记的行政许可。设立养犬登记的行政许可,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管理,服务于公共利益。因为养犬人的自身利益可能会因为没有规则的约束而显示出膨胀,进而侵犯到其他相对人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苏州犬只可能预估已经超过了10万只,但办证的不到一半。[ 参见:中国江苏网《肩高61cm以上犬只个人不能饲养 苏州犬只办证率不足50%》,http://jsnews2.jschina.com.cn/system/2013/07/10/017914166.shtml,2018年10月4日访问。]根据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统计,苏州全市每个月涉犬警情700多起,每年达9000余起,其中近45%为犬只伤人、49%为犬吠扰民,其余为遛犬不束犬链、犬只随地大小便等涉犬警情。因此,养犬实行许可,是保证养犬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需要,条例优化行政许可服务手段,严格遵循便民原则,如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均规定了利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许可的要求,在规范化管理的同时最大可能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