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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的概念
 
更新日期:2019-05-15   来源:贵州民族研究   浏览次数:243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界定习惯的两种思路事实与规范。习惯的定义,向来就是纠缠不清的,但是局限在两个范围之内,一个是事实,一个是规范。1、事实根据《辞海》的解释,习

 
界定习惯的两种思路——事实与规范。习惯的定义,向来就是纠缠不清的,但是局限在两个范围之内,一个是事实,一个是规范。
1、事实
根据《辞海》的解释,习惯是:“第一,由于重复或者练习而巩固下来的并变成需要的行动方式。如人们长期养成的学习习惯。第二,是指经过不断实践,已经适应新情况。”[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3页。]可见,《辞海》中的解释是“行动方式”,“行动方式”即是一种事实,并且没有说明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行动方式”,那就意味着两者都包含,即《辞海》中的习惯是包含有个人习惯和社会习惯两种的,其中,社会的习惯一般就被成为“风俗”。 另外,《辞海》中既然把习惯定义为“行为方式“,那么就没有区分习惯对人们是否有约束力,即习惯的规范性,意味着既包含有约束力的习惯也包含无约束力的习惯。“有一些习惯和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有关,比如礼节或者围绕出生、结婚、死亡等生活重大事件的仪式;有一些习惯与达成交易和履行债务有关。有些习惯和社会生活中不太重要的方面相关,有些习惯与重要的社会事务即为了确保令人满意的集体社会而必须完成的工作有关。后者被视为是人们的一些具体义务和责任。”[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9——400页。]
博登海默认为:“有一些习惯和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有关,比如礼节或者围绕出生、结婚、死亡等生活重大事件的仪式;有一些习惯与达成交易和履行债务有关。有些习惯和社会生活中不太重要的方面相关,有些习惯与重要的社会事务即为了确保令人满意的集体社会而必须完成的工作有关。后者被视为是人们的一些具体义务和责任。”[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9——400页。]笔者认为博登海默的观点是正确的,习惯确实可以再次细分为规范性的习惯和非规范性的习惯,并且应该再次这样细分。
国内有不少学者支持习惯为一种“行为模式”[田成有:《乡土社会的民间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一22页;周赞:《论习惯与习惯法》,载《民间法》(第3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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