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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专利转化利益分配现状分析及问题研究
 
更新日期:2019-05-15   来源:科学管理研究   浏览次数:234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1.1现状分析统计2017年直属教育部的65所高校发现,13所高校专利转化率几乎为0,42所高校转化率在0.5%~3.3%之间,低于平均转化率,10所高校转化率在3.7

 
1.1现状分析
统计2017年直属教育部的65所高校发现,13所高校专利转化率几乎为0,42所高校转化率在0.5%~3.3%之间,低于平均转化率,10所高校转化率在3.7%~24.0%,高于平均转化率。取转化率高于平均转化率的10所高校作为进一步研究对象,研究其公布在校官网上的科技成果利益分配管理办法,从分配主体、分配方式两方面进行现状分析。
分配主体方面,8所高校认为专利无论以何种方式转化,学校、发明人团队及其所在院系均为分配主体,其中,1所高校认为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应当参与分配;2所高校认为在转化所获收益中扣除学校及院系管理费后,剩余部分用于发明人团队酬劳以及研究经费。
分配方式方面,10所高校均按比例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无论以何种方式转化,6所高校中学校、发明人团队及其所在院系分别按15%、70%、15%的比例分配;按作价入股转化时,1所高校分别按20%,80%的比例在学校与发明人团队中分配;1所高校给予发明人70%股权后,剩余部分学校、院系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分别按50%、35%、15%的比例分配;2所高校尚无明确规定。按转让许可转化时,2所高校根据收益到帐数额采取不同分配比例,其中,一所高校会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15%的收益;2所高校提取相应管理费后,平均按照65.5%,35.5%用于奖励发明人与作为研究经费。
1.2问题研究
1.分配主体中忽略企业与转化团队。上述现状分析中,高校利益分配管理办法均针对高校内部,明确规定内部的分配主体。但实际操作中,高校专利转化是与外部企业进行的,若使得转化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必须处理好高校与企业间的利益分配,减少利益处置中的矛盾。因此,研究高校与企业间利润如何分配具有重要意义。另外,目前高校普遍未将专利转化团队纳入分配主体中,仅有较少高校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一定比例的利益,此时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充当转化团队的作用并且附属于高校,作为高校内部机构而存在。而学校交由转化团队处置成果,能降低转化成本,有利于提高成果转化效率[4]。因此,转化团队作为独立于高校的主体与其他分配主体平等地参与分配,可有效协调分配主体间的转化工作,也是未来高校专利转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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