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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单位技术入股难点及解决途径
 
更新日期:2019-05-17   来源:中国农业会计   浏览次数:312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朱震霄(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上海市,200092)摘要:技术入股是科研单位成果转化的重要手段,有着其他成果转化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

 
 朱震霄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上海市,200092)

摘要:技术入股是科研单位成果转化的重要手段,有着其他成果转化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在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出台了多项宏观政策以鼓励科研单位技术入股,但在各种政策、法规的衔接上和具体操作规则层面上仍存在一些妨碍科研单位技术入股的问题,导致科技单位技术入股仍不能广泛开展,制约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能力,因此,本文将针对科研单位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解决途径。
【关键词】科研成果; 科研单位; 转化; 技术入股。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推动我国产业升级和技术提升,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绩效,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16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这一系列法规、政策的出台针对当前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问题,较好地回应了科研单位和广大科技工作人员的呼声和迫切需求,极大地促进了科研单位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党和国家力争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但目前仍存在部分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有利于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尚未有效建立等问题,制约了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市场价值的能力。鉴于科研单位技术入股的方式已经逐渐成为科研成果转化的一种重要方式,有必要针对现阶段科研单位成果入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的优点
科技成果转化有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等方式。与其他几种方式相比,科研成果技术入股有着其他方式不可比拟的优点。
(一)有利于实现技术资本与产业资本的紧密结合,形成保障产学研各方权益的合作机制和利益共同体,保障科技成果“落地”
科研成果“落地”需要科研单位(人员)在成果权属转让后的继续支持。创新本质上的人的创造活动,科研成果并不是仅仅体现在图纸和技术资料中,往往还包括一些没有公开的技巧,能否得到科研人员的技术指导,关系到受让方能否完全掌握科研成果。同时,从科技成果到生产技术本身需要一个转化过程,需要通过产品中试、推广、反馈、再开发等多个环节,如得到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指导能缩短这一过程,有利于提高转化效率,保障科技成果顺利“落地”。
而要得到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指导就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正如信息经济学专家Macho-Stadler指出“当对发明人的奖励只包含一个固定费用时,发明人往往没有积极性传授技术诀窍,因为存在额外成本而又没有额外利润可得;只有当对发明人的奖励不仅包含固定费用,而且包含可变费用(如:成功酬金)时,才能最好的激励发明人传授技术诀窍”,而单纯的成果转让由于缺少了这样的可变费用,出让方在获得一次性转让收益后大多不再关心成果出让后是否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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