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众性金融监管的传统范式
P2P行业发展的主要动因是我国传统资本市场对信用等级的较高要求,无法达到信用要求的融资者为了获取融资而愿意付出更高利率从而出现融资缺口的结果,是金融市场自由化改革的产物。[ 张永亮,张蕴萍:P2P网贷平台法律监管困局及破解:基于美国经验[J],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15(09):88-97.]但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融资方式绝对不是低信用、高风险专门的融资工具,如果P2P网络融资能够明确监管思路有效降低风险,则P2P市场完全可以更好的发挥市场功能,而如果能够通过监管创新建立起适应P2P融资模式的监管机制,则将推动整个金融市场自由化的改革进程。
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以融资行为的涉众性作为监管严格程度的主要标准。在银行业市场中,监管机构对向投资者直接融资的银行提出较高的准入门槛与严格的运营规范,因为银行与储户之间具有直接的借贷法律关系,但是对于银行的融资对象的信用管理却不慎严格,主要是因为在银行向企业融资的法律关系中,可以直接评估企业的信用水平,银行将为了自身利益而严格控制风险;[ 高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J],中州学刊,2014(2):57-61.]同样,在债券市场中,虽然企业的融资行为具有涉众型,但其相比于银行而言毕竟涉众性较低,因此对其的监管也相对较为宽松,但是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融资门槛都十分高。
相较于传统金融市场,P2P融资模式的涉众性较为复杂。P2P公司的融资规模小于银行,但业务量一般超过单家上市公司的融资规模,从现有的立法情况看,200人是金融机构涉众性的一项重要标准,[ 欧阳本祺:论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限度[J],中国法学,2017(6):164-183.]例如传统的证券行业如果发行超过200人即被认为属于公募证券而需要证监会审批。然而这一标准对于网络融资而言却不适当。P2P融资的特征即在于通过网络小额投资众筹的模式获得资本,单个项目的投资者往往难以计数,在这一背景下,任何超过200人的项目如果都由政府进行直接监管,等于政府替代了P2P机构的职能,同时也难以做到。因此,按照传统的监管范式对P2P进行监管难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