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什么是科研诚信,既存在于规范的理论界定,也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动中。要清楚地把握一国一地区的科研诚信现状,既要明确当地官方在文件、法律条文中对科研诚信的界定,又要研究当地人员所秉持的科研诚信的信念、态度与其所躬行的行为,因为人们的思想认识和行为往往是更为鲜活的科研诚信状况的表征。关于“科研诚信”和“学术不端”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及科研机构一般采用两种方式来定义:其一,从法律层面界定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即“科研不端”行为;其二,从道德层面阐述说明“科研诚信”应有的价值内涵。
2.1 学术不端
美国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中指出科研不端行为是:“在提出、执行或报告研究结果方面时伪造、篡改或剽窃的行为”。此三种不端行为的具体内容如下:伪造是编造数据或结果,并将其记录或写进报告;篡改是操纵研究材料、设备或过程,改变或省略数据及结果,使研究记录不能准确反映研究情况;剽窃是抄袭他人思想、过程、结果或文字而未给予注解。欧洲国家科学院和人文科学联合会(ALLEA)和欧洲科学基金理事会联合发布的《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也明确指出不端行为包括捏造研究结果、弄虚作假、剽窃、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以及侵权和不法行为[1]。
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和教育部等部委分别颁布的《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2005)、《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7)以及《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09)均对科研不端行为做出说明,指出不端行为是指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一稿多投,署名不实,对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挪用、滥用科学基金经费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