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同伴惩罚
公共物品博弈涉及到N个参与人,一名参与者通过搭便车逃避公共物品投入,这就损害了其他参与者的利益,那么被损害利益的一方出于愤慨情绪对搭便车者的惩罚就被称为第二方惩罚(second-party punishment),或称为同伴惩罚(peer-punishment)(陈欣,2013)。同伴惩罚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是有效的。同行之间愿意去惩罚搭便车者,即使这种行为会让惩罚者其物质利益受损(Fehr 和Gächter,2000; Nikiforakis,2008; Reuben和Riedl,2013)。Fehr(2000)等学者以一个案例说明问题。在1979石油危机爆发时,司机排队买石油时为了缩减排队时间而插队,此消极行为引来了很多司机的效仿。同时这种插队行为引起同行不满从而与插队者发生争吵来维护自身权益。将此现象放大到公共物品领域,“插队者”即“搭便车者”,而“争吵者”即“惩罚者”,同行中的某些司机去指责插队者从而使得此现象减少,这使得同伴惩罚的有效性在现实生活中得以证实。就惩罚效力而言,同行惩罚更为严厉,因为他们之间利益相关,会直接受到诸如搭便车等行为的损害(Yan Zhou等,2016)。
上述文献已经证明了同伴惩罚是有效的,但是同行之间惩罚者的数量,即单人惩罚还是多人随机惩罚也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Daniela Grieco, Marco Faillo, Luca Zarri(2017)在他们的公共物品博弈实验中,通过不同的惩罚权力分配机制设置了五组实验:(1)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对群体中的其他人进行惩罚。(2)在惩罚阶段,只有一个随机选择的参与者获得惩罚同组人的权利。(3)在每一轮中,只有“最高贡献者”被允许对她的组合参与者进行制裁。(4)这个实验的具体特征在于,这里的最高贡献者不仅在本轮获得了这个权利,而且在之后3轮中也具有这个权利。(5)惩罚力量仅归于一个人,仅持续一个时期。然而,潜在的惩罚者是随机选择的,且不能惩罚最高贡献者。该实验证明了同行之间,与多人随机惩罚相比,集权的惩罚机制,即单人惩罚,尤其是最高贡献者惩罚效果更为明显,参与者对于公共物品的贡献量显著提高,同时也促进了同行之间的合作。
同伴惩罚是有效的且更为严厉,因为同行之间利益相关。且集权的单人惩罚比多人惩罚更有效。但是同行之间惩罚,会因为利益相关而受到情感支配从而做出失误决策,这也是下文关于第三方惩罚我们要重点讨论的问题。同时,集权的惩罚机制会导致反社会惩罚[ 反社会惩罚是指在一个公共物品投入事件中,每个人均具有惩罚他人的权利,而参与者选择报复制裁自己以及第三方的行为,或者说参与者选择惩罚合作者的行为(Laurent, Masclet,&Noussair, 2007)]亦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