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不能以约定去变更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类型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应当”、“必须”、“不得”、“禁止”等限定词汇。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指违反该条内容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可能会因违反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规定从而发生行政责任。比如我国《公司法》第12条[ 《公司法》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就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为了降低审判实践中认定合同无效的比例,秉持鼓励交易与私法自治精神,《<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院《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5条[ 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进一步明确,只有当合同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才能认定该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并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关于“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我国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教授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进行判断:第一,如果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本身已经明确规定违反该内容的,则合同无效;第二,虽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它将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合同履行后将会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虽无明文规定,但继续履行合同仅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应认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