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监察权的产生源自于“治”的整全设计,与行政权相配合蕴含于史官治理体系之中。《易·系词》有载:“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易·系辞》(下) ]在监察权最初的意象之中,以“记事成书”为方式,通过“书契”形成先贤治理的典范和惯例,用于治理官员,俯察民众。史官体系体现了早期治理秩序的原初结构化趋势,立法权、行政权和监察杂糅并行又各奉其道。“国法国令之贰,咸在史官,以考政事,以逆会计。总摄六官,赅括百职···王所未察及其未当者,均得导之佐之···史为百官幕僚长,而一切政令,皆其职权所司。”[ 柳诒徵:《国史要义》,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36页。]在此结构中不难发现,监察权伊始隶属于史官体系,为史权的一个核心分支。负有监察权的史官作为最高统治权的辅助,秉持其博学和品德的优越性将统治阶层与官员民众衔接为一个整体的治理单元。
蕴含于早期的政治结构之中,已经有了对监察权所赋之职能的具体表达。关于监察最高治理权的意识和章程,体现为记载君王过失以为经验,监督君王言行举止,以及治理是否得当等多个方面。《汉书·艺志文》记载,“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举必书,所以慎言行,昭法式也。”[ 《汉书·艺志文》]更有《左传》之中,“使太史克对”“亦必以史官格君之非也”,“革于天子之侧”,“君主‘不协治体’得以归正”等类记载[ 《左传》]。“据法典以谏君”的惯例体现了监察权包括了对于君王权力保持审慎、合理引导和适时教化的复合性意涵。其次为对官员系统的监察。《说文序》中,监察之要旨,“百工以乂,万品以察”[ 《说文序》]。包含了对官员的选择编配、绩效考量和品质考察。治人察官的功能表达了监察权对行政权加以制约的内在逻辑,此时的监察权体现出了一种超越的公共意识,即统治权的运转不可偏离公共福祉的中正之道,监察权存在的意义,在于通过强调不同群体的“位”,从而将其规约到他们所需要遵循的“道”之中,使得治理秩序协调成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