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肇源、演进并成熟于公法领域,且主要适用于公法领域,以期防止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然而,对于比例原则能否适用于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法律关系的民法领域,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以李惠宗教授为代表,认为比例原则可适用于民法。该观点认为比例原则要求的手段和目的相均衡的价值是理性行为之精神,私法关系亦应当适用,背反比例原则的私法行为即为不法行为,国家即有权介入。第二种观点则坚持认为,比例原则不得适用于民法。该种观点将比例原则作为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权衡判断之标准,区别于私人间权利冲突衡量之标准;私人权利权衡适用公序良俗、诚实信用、过失责任、禁止权利滥用等标准。还有一种观点以苏永钦教授为代表,认为只有均衡性原则才能适用于民法。此种观点认为妥当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是统治关系合理化的检验原则,而均衡性原则则是涵蕴了法益权衡的原则,可以类推适用到私法关系中。
第一种观点将比例原则的价值提升为目的及手段均衡的理性行为准则,而不仅仅将其看作传统固有的限制国家权力的原则,表明比例原则并非仅能在公法领域中得以适用,在私法领域亦可适用,具有其创新意义和价值。有些学者甚至认为比例原则展现的理念和思想——手段与目的之间应适度、均衡,是整体法律秩序的基本要求。例如刑法中的谦抑原则或者刑法的谦抑性:具有必须使用刑罚进行处罚的法益侵害或者威胁的时候,方得定性为犯罪,运用刑罚加以制裁,就是比例原则必要性在刑法上的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是比例原则均衡性的表现。民法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要求正当防卫人、紧急避险人在防卫、避险过程中不得超过必要限度等等,均体现出比例原则之“禁止过度”的精髓。民法虽为权利法、任意法,但依然涉及强制性规定内容,将比例原则引入民法,确有助于限制公权,保障私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