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微商的概念,理论界尚未有权威界定。主要认识有三种:
第一种,认为微商是一种社会化的移动电商。比较有权威的是2015年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联合易观智库发布的《中国微商发展状况研究报告》,报告指出,“微商是一种社会化的移动电子商务模式,它是以小微个体为元素,借助移动互联网以社会化传播为载体完成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过程。”[1]该定义指出微商是凭借移动互联网实现产品和服务交换的社会化电子商务。
第二种,认为微商是一种带有中心化性质的类无组织行为。代表人物是南昌大学的李贺,他用立体的眼光分析微商的形态,认为微商是一种移动社交电商,是碎片化的传播方式在经济生活中的映射,是一种无组织行为的粗放形态。[2]该研究肯定了微商是一种移动社交电商,是碎片化的传播方式在经济生活中的映射,但是却认为微商是一种以物质利益捆绑的类无组织行为。这说明微商发展还不够完善,缺乏规范的营销平台、第三方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管控等缺陷。
第三种,认为微商是一种分享经济。代表人物是吉林大学的李华权,他从传播学的角度,认为“微商是一种碎片化的新型商业模式,是‘碎片化’的传播方式在经济生活中的映射,是基于信任消费的分享经济。”[3]该研究凸显了微商的传播方式呈碎片化,微商是以诚信为基础的分享经济。同时西南政法大学的王晓志也认为微商是一种分享经济。除此之外,他还认为微商也是电商的一种,它要求以人为中心,将关注、分享、沟通、互动等社交文化的元素应用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4]
可见,微商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社交平台,以人为中心,社交为纽带,以碎片化的传播方式实现经济利益的一种社会化的移动电子商务。关于这一点,虽然已经达成共识,然而,笔者认为这个定位还不够准确,还不足以概括微商的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