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意义上,人们对临时救助的理解为,个人或家庭因为遭遇重大疾病、突发灾害、意外重伤等变故而无力维生,并且在其他社会救助无法挽救其脱离生活困境时,从而受到的一种临时性、应急性的帮扶救助。这种救助包含于应急临时类救助之中。[应急临时类救助是与长期生活类救助、专项分类救助相对的一种社会救助类型,与长期生活类救助、专项分类救助共同构成社会救助的三大体系。应急临时类救助包括灾害救助、临时救助(急难救助)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乐章主编的教材《社会救助学》中长短期分类而进行的短期救助所包括的内容包括:(1)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以后对当地灾民的紧急救助措施;(2)对低收入人群的短期救助工作;(3)对城市中存在的流浪乞讨人员、流浪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暂时救济措施。
临时救助制度在建国初期阶段主要是根据中央相关规定和指导意见,对生产救灾、救济失业工人进行的临时性保障措施。到20世纪70至80年代,我国主要通过对农村遭受灾害的灾民进行救济。到21世纪初,我国社会救济模式逐渐转至制度化,临时救济也逐渐成为临时救助制度。比如2007年民政部颁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2009年又相继召开“全国农村低保和临时救助工作会议”,“部分省份临时救助、城市低保资金管理座谈会”,进一步要求我国临时救助制度的全面建立。2012年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作《国务院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此时临时救助制度取得阶段性的成果,全国共有26个省(市区)初步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李立国:《国务院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 2017年2月20访问]2014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章第四十七条对临时救助制度进行了清晰界定: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临时应急性救助的一部分,其与灾害救助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共同构成临时应激性救助体系。整个社会救助分为三大部分:最低生活保障类社会救助、专项救助(包括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各方面救助)以及具有显著应激性特点的临时应急性救助。]此时临时救助制度内容已经成为《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八项内容之一。从以上的概念界定我们可以总结出:临时救助制度的宏观责任主体是国家,具体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救助对象是家庭和个人,救助条件是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遭遇严重灾难或是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支出较大费用而使家庭生活陷入困难。可以看出临时救助制度本质是一次性的、暂时性的救助措施。同年9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缺项”。[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guowuyuan/2014-09/17/content_2751902.htm,2017年3月2日访问]2014年10月3日,《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决定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并对其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工作机制、实施保障措施作了较为系统的阐释。该《通知》的出台,明确界定了我国临时救助制度的总体框架,为我国临时救助制度的全面发展指明了方向和前进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