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现状堪忧,在确立“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的同时应当恭迎WJP
通过数据核实和调查研究,我国进入诉讼社会已是不争的事实,其司法国情与司法效率却是如此的悖谬性反差。具体而言,国人具有内敛美德(或曰内敛性格),并且有着“以和为贵”传统文化理念,以及对权贵的崇尚心理沿袭,但是其讼争率不低反高,不降反升。此乃司法国情特有的现象。可见,我们不能片面的理解“稳定压倒一切”,更不能急功近利用所谓的稳定来压制维权者。无论何国、何民族、何时、何地、何种背景下都不能限制人民群众的思想表达,——“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这是铁律!人类社会进入了网络大数据时代,法律的国际接轨是大势所趋,这是任何力量,任何意识形态都阻挡不住的。WJP是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不论它来自何方,是来的步履蹒跚还是势如破竹。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系修正文本《宪法》序言中的条文,这“五个文明”与十九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理念同步,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毋庸讳言,通过以上考察和认识,我国客观上已经置于WJP语境之下,这就是法治天下进路中的司法考量,也是一种“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所应有的社会秩序。人类社会的生态环境就如空气质量一样,它没有国界。空气与“地球村”文明同在,法治与“全球化”生态同步。
司法国情堪忧何以闭门论法?WJP法治指数系统工程正逐步深入,层层推进,我国应当拱手相迎,积极配合。这方面,习近平的“中国梦”以及“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系列新理念就是表率。事实上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数研究表明,13当今社会,如果离开国际社会与国际合作机制,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完美地实现理想中的法治;所有的国家均面临着风俗、文化、法律规范对建构以法治为核心的政治体系所带来的种种难题,但法治的本质内涵相同。
2. 宪法至上空前确立,一切权力由宪法界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国家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文本)新增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体制在改革进程中建立。根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体,不仅明文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而且明文规定了“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并以专章即“第六章”列明;这无疑将昭示一个“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的运行。[2]这种“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权力格局和制度安排”之形成,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同时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应当正视中国宪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呈现的一种兼容性、逻辑性、共赢性关系;这种契合点是可行的、科学的。15顺理成章,中国广大公众在当今网络文化大数据与WJP语境下对我国依法治国之司法绩效予以期待和展望,同样系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