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操作者或者所有者是作品的作者。
人工智能设备本身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属性,因此,其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人工智能设备的操作者或者所有者才是作品的作者。如果人工智能设备的操作者和所有者不是同一个人,那么,他们之间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来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因为人在人工智能设备的运作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本质上,人工智能是人脑的延续,是人类的辅助工具。操作人工智能的行为,本身就属于创作行为的一个环节,只不过这种创作行为,更多地借助了一台智能化的设备,但是设备的被动性永远无法取代人的主动性。从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英国、澳大利亚、南非等英联邦国家认为,计算机作品的作者应当是对该创作进行必要操作的人。因此,将人工智能创作物视为是操作者或者所有者思想和情感的表达,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是能够得到支撑的。同时,为了防止作品的混淆,在作品署名的时候,也要明确标注该作品属于人工智能的创作,以区别于非人工智能作品。“这不仅是对人工智能创作技术的尊重,更是规范文学艺术创作市场的要求,以避免人工智能作品被人类据为己用,造成不正当利用与不公平竞争的后果。”[ 雷悦.人工智能发展中的法律问题探析[J].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17-24.]
4.2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时间为10年
从鼓励人类创作的角度讲,如果给予人工智能作品与普通作品同样的保护,不利于激发人的创作,而且也显失公平,因为人工智能可以大批量、不间断的生产作品。反观人的创作,千百年来,流传下来的经典作品,比如我们耳熟能详的《红楼梦》、《资本论》、《平凡的世界》等,会花去作者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心血,用“十年磨一剑”来形容人的创作一点也不夸张。因此从保护期限来讲,不应该给予人工智能作品太长时间的保护。参考领接权的相关规定,我国对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限均为50年,对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德国对邻接权保护期限规定更为丰富,比如特定版本保护期限是 25 年,数据库的保护期限是 15 年,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是 50 年。”[ 罗祥,张国安.著作权法视角下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6,144-150.]领接权的保护期限因权利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遵循离作品越远,保护时间越短的规则。因此,在人工智能创作中,由于人的作用也越来越小,所以对这类作品的保护时间也应当相应的缩短,综合其他国家的立法情况,给予10年的保护比较合理,既兼顾到了人工智能创作物作者的利益,也能给普通作者以较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