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源远流长。现在中国的错案责任追究制,深受古代皇权统治的影响。众所周知,长达几十个世纪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国古代的皇帝对官员对掌控严重依赖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职能的权力机关,对犯错的官员实行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以此来维护庞大的官僚系统。行政权与司法权力融为一体,相互依赖是古代皇权统治的特征,正如一位中国作家写道,“司法权力集中在皇帝手中,所有的司法机关理论上都是为了辅助皇帝做出最终裁判的咨询机构”[郭建、姚荣涛、王志强:《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28-429页。] 。地方官员扮演者除政府官员的职能角色之外,还兼任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是他们日常工作中的一部分[ Derk Bodde and Clarence Morris,Law in Imperial (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67),pp.4-5.114;John R.Watt,The District Magistrate in Late Imperial China(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2),pp.11-21.]。
秦朝的“失刑罪”,专门用来惩治官员因过失、渎职而处罚不公的罪行。唐代至清代,对朝廷官员的追责主要围绕两个基本的原则。第一,官员受到的惩戒因其情况不同而不同。对“私罪”(徇私枉法)的惩罚力度要远远高于“公罪”(工作中过失)。第二,同一个单位的官员实行连带责任,也即,某一单位的官员因错受到处罚,那么他所在行政单位的官员也要受到相应处罚。复杂且集权的人事考核制度与中国古代官员的仕途息息相关,与中国现代司法责任制一样,这种帝国集团统治下的责任追究制度也受到了很多批评。表现优秀的官员会受到皇帝的接见和嘉奖;有贪污腐败、行为不称职的官员或者没有完成中央要求的工作目标,将会受到降级甚至革职的处罚。
新中国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初。以1990年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实行这一制度为契机,其他地方法院陆续建立相关制度。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此为标志,我国法院系统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正式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