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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分散性的行政监督体系
 
更新日期:2019-05-30   来源: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20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美国的行政监督权,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被纵横划分到联邦与各州的两个政府和政府内的若干部门。这其中,横向的划分导致了其与单一制国家监察机构比较起

 
美国的行政监督权,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被纵横划分到联邦与各州的“两个政府”和政府内的若干部门。这其中,横向的划分导致了其与单一制国家监察机构比较起来权力更显分散,各机构职能更为单一的特点。而受自身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影响,其监察权力的纵向划分则反映为监察体制的更加多样性,联邦与各州、各州之间,甚至市与市之间的监督体制各型各色,各机构并不对口,即便相同机构上下级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各机构彼此独立,各司其职。
美国的行政监察机构改革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沿用至今的行政监察制度及主要机构也是自那时奠基。二战后,世界各国权力中心向行政部门转移的趋势越发明显,行政官员手中权力日增,而其将诸如审批、许可、经费处置等权力直接转化为个人利益的可能亦有所扩大,行政权力呈现出愈发不受控制的脱缰之势,政府官员的道德问题日益突出,以尼克松总统“水门事件”为导火线,这一积压数十年之久的社会政治问题终于得到集中爆发。为作出应对,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一批熟悉管理业务,知晓政府内部情况的内设监察机关就成了亟需解决的首要之务。对此,1977年卡特总统上任伊始便在就职演说中就公务员制度改革作出承诺,之后不久,《政府道德法》《公务员制度改革法》《检察长法》等法律相继出台,与此配套的,政府道德规范局(前身是人事管理局内设的政府道德规范办公室)、监察长及其办公室、独立检察官等执法监察的机构与职位也陆续产生。而为保障这些机构监察执法时的独立有效,相关法律在其任免、经费、职权等问题上做出了规定。比如,政府道德规范局于1989年从人事管理局脱离升格为副部级单位,直接受总统领导对其负责,并每年向国会做一次工作报告,具体负责高级官员财产申报的审查管理与政府官员的道德教育培训等工作;检察长及其办公室分散于政府各部,监察长由总统决定任免,但同时需参议院同意,监察长既受各部位首长领导,由向总统国会负责,这种并不唯一的隶属责任关系有效保证了其执法监察过程中不会因受到某一方的压力而丧失公正性,另外,法律赋予其的诸如查阅所在部门所有档案文件、向国会报告而不受限制、独立的经费等权力和副部长级的较高地位,无疑都对其审计各部委财政支出的工作以及对贪污、侵吞、浪费等经济类犯罪的经济监督权和违规违章的职务犯罪调查的行政监督权的独立行使提供了保障;最后,以将司法部长从高级政府官员的调查中解放出来为目的而设立的临时性官员独立检察官,为了严格保证该目标的实现,独立检察官的任免不再由司法部长决定,而是在司法部长获得“明确情报”认为有必要展开正式调查后,提请联邦上诉法院特别检察官处,由首席大法官指派的三名法官组成的三人小组决定是否任命特别检察官和其人选,产生的独立检察官不对总统、国会或选民负责,只受三人司法小组的监督,其工作即不受预算紧缩的影响,也无最后期限的限制,司法部长虽有名义上的解除他们职务的权力,但实践中绝非易事,至少1978年该制度设立以来还未有独立检察官被司法部长解职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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