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性民意测验考察的是在遇到“更合理的论点”时人们改变最初判断、偏好和观点的程度。一般而言,协商前参与者所持有的意见反映了其日常的观点和分歧,这些既不是论点也不是理性思考。而那些回答协商前民意测验并同意参与协商的人都会收到有关协商事项的详细信息与协商流程,并要求参加小组讨论和全体会议。这就使他们有机会“在与异质对话者的讨论中权衡反对论点,然后收集他们更多的意见”。②在讨论结束时,进行相同的调查并与事前回答结果相对比,以民意改变程度为标准衡量整个协商过程的质量。如果整个公众有机会进行协商,相信这次协商后调查的结果反映了整个公众的意见。然而结果却显现出“观点的变化往往是戏剧性的”,③识别它们什么时候是戏剧性的,什么时候不是戏剧性的,以及这些与协商质量之间的复杂关系都表明了这种方式仍然存在着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协商前后民众意见偏好的变化表明了当参与者获取足够信息背景时通过协商能够产生影响的能力,而程度大的偏好变化既是受沟通信息驱动的,同时也受协商过程中理性论辩与说服能力的影响。虽然成功地建立协商的价值使参与者在意见形成过程中更加细致、在表达已方论点时寻求更具说服力的论据,但比较协商前和协商后的偏好转移并不能够确定这种变化是由于“更好论证的力量”而非外部诱因或胁迫所致。即使有完善的制度条件(参与者可以获得大量原始信息,并有机会在小组讨论中充分交换意见),这种方法仍然面临着两点无法解释的问题,其一是协商质量不仅要考虑协商结果的质量,还要考虑实际协商过程的质量;其二是对于民意协商前后变化的程度作为协商结果的衡量标准,是值得怀疑的。这似乎引导我们首先应该对协商性民意测验方法的前提作出解释:即为什么改变自己的意见偏好是对协商恰当或准确的衡量标准的理由。尽管Fishkin和Luskin明确提到协商的根源是“权衡”,但仍然有待解释为什么意见的净变化等于反思和协商质量。我国目前针对这类评价方法的理论研究文献很多,在实践中也在我国的上海、南京等城市得以应用,并在现实运用中与当地具体的政策环境相连接而加以修改,正在发挥的积极作用较之缺乏协商质量评估的地区已得以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