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创业现场的农民培训更需多方力量协同参与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创业培训中培训方涉农专业高校教师和农业技术人员与受训方农民之间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与被管理、指导与被指导的单向传递关系,而涉家专业高校教师与农业技术人员也相互处于隔离状态,缺乏有效的协同、沟通,在培训实施中各自为“阵”,造成培训师资力量分散、弱化。因此,有必要整合各方师资力量,形成多方参与、全员参与的立体培训网络,使教育影响形成叠加效应,实现培训最优化。
农林院校和高校涉农专业是农业知识的发源地及传播中心,具源发性和权威性特征,高校教师对农业生产的特定领域有着深入扎实研究,理论基础雄厚,具备“理论优势”;社会培训机构如农技推广站、农业科研院所、农民合作组织,相关涉农专家及技术人员是农民教育培训的实施主体,能够经常性地直接接触农民和农业生产,有着丰富的实践指导经验,具有“实践优势”;农民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直接实施者,既是创业培训的对象,又是创业素质和创业能力自主构建的主体。这就意味着高校教师、农业技术人员、参训农民都是与创业培训直接相关的主体,在三主体中两两之间是相互作用、协同合作、共同参与的双向互动关系。没有高校教师的参与,培训就会停留于经验层面的机械接受和模仿,难以上升到理论高度;没有农业专家或技术人员的参与,来自高校的理论就难以转化为具体化、操作化的实用技术,高校教师的培训教学也仅仅是停留于理论层面的坐而论道、纸上谈兵,缺乏实践的支撑;而离开了参训农民的主动参与,高校教师与农业技术人员的主体性也就无从谈起,更遑论农民创业素质的自我构建和自我提升。
(二)建构主体间两两互动基础上的“三角”关系
农民创业培训过程中,培训者和受训者都是平等的主体,即二者间是双主体关系。前者主要指农林院校或涉农专业的高校教师以及社会培训机构技术人员、后者就是有着参训需求的农民群体。高校教师、技术人员和参训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没有主次之分,是一种互动基础上的“三角”关系,即主体间的两两关系是平等参与的双向式互动。
1、农林院校或涉农专业的高校教师与参训农民的关系。高校教师不再远离参训农民的生产实际和创业实践,而是走入其中,与参训农民一起探究实践的中各种实际问题,促进参训农民对其实践经验的反思,为农民解决生产和创业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在这里,高校教师不再是自上而下地向参训农民传授理论,而是以平等的姿态对待农民的实践经验,与农民共同探究和反思,两者不再是“教”和“学”的单向传递式关系,而是共同的研讨与双向的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