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最早对幸福进行理论上探索的哲人是梭伦,他指出“幸福在于善始善终”,[2]其后的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则都站在德性幸福论的立场上,而作为集大成者的亚里士多德在历经雅典城邦的盛衰之后,对如何挽救城邦和公民问题始终在进行着不断地探索。因此,幸福观贯穿于他的整个伦理思想体系中,并以此建构起一套完整系统的理论体系。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其幸福观内容进行阐释,即基本内涵与实现条件。
(一)幸福的基本内涵
1、幸福是最高的善
亚里士多德以“善”为起点,进而引出幸福是最高的善。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的开篇,他就谈到“每种技艺与探索,与每种行动和选择一样,都显得是追求某种善,所以人们有理由把善表示为万事万物所追求的目标。”[3]我们发现,亚里士多德是基于目的论的视角来对其幸福观进行阐释的,这里的“善”并不是我们一般意义上使用的与“恶”相对的形容词,而是指一切事物所具有的功用,为了解释这一点,亚里士多德进行举例说明,“医术的目的是健康,造船术的目的是船舶,战术的目的是取胜,理财术的目的是财富。”[3]因此,更确切地说,这里的善指的是一种具体的目的善。他认为,万事万物都是某种目的而存在,人类也是如此,都是把幸福最为进行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基于此,幸福首先是一种善。
其次,“人们所做的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幸福,人们都是为了幸福而追求幸福,只有幸福是人一切活动的目的。”[4]也就是说,人们不会为了幸福之外别的任何事物去进行活动,而只是为了幸福本身。我们通常所说的快乐、财富、荣誉等是与幸福不等同的,它们只是人们获取幸福的手段,只有幸福本身才是最终的目的。在亚里士多德这里,幸福具有完满性和自足性,是一切善的目的,最高的善。
综上,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幸福首先是一种善,又因幸福本身是人们追求的最终目的使其成为一种最高的善。
2、幸福是灵魂合德性的现实活动
亚里士多德在指出幸福是最高的善之后,又认为“说幸福是最高的善,看来有点同义反复,因为幸福也是个抽象的字,所以还必须说明幸福到底是什么”,基于此,他提出“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合乎于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5]。
首先,什么是“德性”?在伦理学中,德性是指功能的完满实现。亚里士多德在此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德性即是灵魂功能的良好发挥。人的灵魂包括无逻各斯的部分和有逻各斯的部分,德性的划分同灵魂的划分相应,即理智的德性与伦理的德性。理智的德性是通过长时间的教导得出的,指思考、智慧、理解、理性、明智等,伦理的德性则是由于习惯,指的是慷慨、大方、大度、温和、友善、诚实等。这里的德性即是一种中庸,他指出一个人只有具备良好的德性才能获得幸福,假如一个人没有德性,将会是充满邪恶和残暴的,是充满欲望和贪婪的,那么他是不能得到幸福的。
其次,幸福不仅仅是指合乎德性,它还是一种现实活动。“我们探讨德性是什么,不是为了知,而是为了成为善良的人”。[6]为此,亚里士多德用“生活得好和做得好”[7]为幸福下了定义,幸福不是现成就有的,而是要在实现活动中获得,真的获得幸福的人是那些“做得好”的人。也就是说,幸福的生活只能存在于合乎伦理品德的现实活动之中。
综上,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幸福一方面需要德性的指导,另一方面则借助于自我的现实活动,是二者相结合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