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亟需建立高校师生纠纷投诉受理机构,以此为“抓手”,在此基础上不断推进和完善相关工作。
(一)机构的基本定位
校内师生纠纷投诉受理机构,定位为学校内部的管理校内师生纠纷的一个行政组织,具有干预和处置师生纠纷问题的职能。2017年4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再一次明确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要让学校拥有更大的办学自主权。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包括对师生的管理,其中也包括对师生之间纠纷的行政干预。所以管理师生纠纷是高校办学职权之一。学校在对师生纠纷先行处置的基础上,当事双方或任一方如有不服或不满,还可进一步寻求校外的申诉或诉讼途径。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校内师生纠纷投诉受理机构应该具有一定的校内第三方机构属性。确切地讲,机构在履行职能时应该与学生群体、教师群体和学校其他群体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这是因为国内师生关系极其“微妙复杂”,所以纠纷受理机构要有效运行并实现其基本功能,在相关保密性、程序、方式方法等方面都有特殊的要求,其中保证具体实务活动的公平、公正性尤为重要。从现实需求出发,这样的机构可以小而精,但应当是校内独立的直属机构。
(二)机构的主要职能
校内师生纠纷投诉受理机构职能应明确而具体,主要有:
接受师生纠纷。机构接受教师、学生单个或集体就师生纠纷问题的口头、书面投诉,记录并存档。没有信息的交流,就没有管理活动,就没有活的管理机体。[[8] 崔绪治,徐厚德.现代管理哲学概论[M].安徽人民出版社,1986:72.][8] 完整、准确的信息收集和保存是机构存在及其价值实现的基础。
启动处理程序。由机构利用自身或借助外部力量,就各种纠纷的性质、特点、严重程度等展开相应的联络、调查、调解等工作,直至最后提交到学校师生纠纷投诉委员会处置。总之最终应该给投诉方一个明确的投诉答复。
监督结果落实。投诉问题的调解成功或行政干预,可能只是停留在书面上的结果。相关师生双方是否按承诺、要求在言行上做出改变,或涉及的相关部门是否做出相应改变,这才是问题处置的关键。还尤其要关注的是,投诉者是否由此而遭遇到显性或隐性的“报复”等。
规范各项制度。建立健全高校内部师生投诉制度,是高校依法有序行政干预师生纠纷的根本和前提,是高校内部师生投诉受理机构得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也是完善高校内部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要通过师生纠纷投诉设受理机构的运行来促使高校师生纠纷管理规章制度的细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