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是我们党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党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重要法宝。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就是以民族平等为根本原则,实现民族平等为目标,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建立和谐民族关系,形成统一共同体的过程和状态。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就是凝聚各民族力量,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实现其物质价值、精神价值和安全价值,促进各民族自身不断发展的过程。
(一)人民群众的回归:重塑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价值主体
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始终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者的观点并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始终依靠人民群众创造辉煌。各族人民群众始终与中国共产党一起携手奋进,共同开展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各族人民群众始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的伟大实践中发挥主体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全党要牢记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把各族人民智慧和力量最大限度凝聚起来……而奋斗。”[[[]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京举行[R],新华网,2014年9月30日。]]但是一直以来我们在民族团结进步的创建中一度出现主体的失落或虚化,人民群众只是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被动响应者和被教育者,致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形式化严重,成效有限。因此,新时代我们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使人民群众回归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伟大实践中,成为主导者,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价值的实现者和创造者。
一是从党员干部向人民群众回归。一直以来我们一方面把都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主体仅仅限于党员和少数民族干部,认为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是每个党员干部应尽的职责;另一方面又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对象只是限定于党员干部。如80年代的全国民族政策宣传工作座谈会的会议,强调“要克服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其教育的对象包括干部和群众,主要是领导干部。”[[[]刘宝明:《四季和声:新中国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大事概览》[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1年,第104页。]]尽管后来提出要把民族团结教育延伸到学校范围内的学生群体,但仍局限于“党内、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各民族的团结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关键在于各民族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之间的团结”[[[]刘宝明:《四季和声:新中国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大事概览》[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1年,第105页。]]。党员干部和少数民族群众不仅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主体也是客体,而错误地认为,人民群众仅仅是宣传教育说服的创建对象,或者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中“空场”。
一直以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基本上是由党员干部主导,并在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和职能部门等机构组织下由所谓的体制内的人承担。各级党委政府的党员干部发挥宏观管理、监管的作用,承担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价等功能。但是党员干部不能离开人民群众,民族团结进步是人民群众的期盼,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并发挥其主动性,民族团结进步将失去其应有的意义价值。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只有为人民群众认可,并积极参与其中,成为其主体才能实现其价值,因此我们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不仅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不仅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不仅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要求全社会参与,“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扎根在各民族人民群众的心中,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密团结在一起,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为新时代各族群众的小康社会筑牢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