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文化的版权保护是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国际上,从最早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通常被认为是最早对民族文学作品进行保护的条例,到《班吉协定》《示范法条》的出台,表明世界各国对民族文化的保护日益重视。例如,2003年1012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2005年10月20日,148个国家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3]。近年来,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民族文化的法律、法规。例如,2008年5月14日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0年11月25日颁布的《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传统文艺美术保护条例》等,其中《著作权法》是最有代表性的法律。另外,2014年发布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只能为民族文化的保护提供有限的保护,而且全国各地因民族、地区发展情况各异,制订各地的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法显得迫在眉睫。因此,学者严永和等认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只能为这些文化遗产提供极为有限的保护” [4],提出各地方政府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省份,应根据各地的实际,制订有关自治或单行条例,对少数民族文化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目前,西南地区包括云南、贵州、广西等地都相继出台了保护民族文化的相关政策法规。具体分析如下:
1.云南省民族文化保护政策法规及实施分析
云南省于2000年9月1日实施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是全国以实施地方性行政法规来保护民族文化的最早省份。之后,于2010年10月20日颁布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进行了明确 ,之后又于2018年1月23日颁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对云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十项重点任务。其中,第10条明确提出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依法保护传承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 [5]
另外,云南省还针对丽江地区作为中外闻名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圣地,其纳西族东巴文化亟待保护的现状,专门制订了两个保护条例,即《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及《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在实践上,云南省还是“三领先”省份,表现为民族民间艺人命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三项领先于全国。其次,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抢救翻译出版了如《彝族毕摩全经》《纳西东巴古籍译注全集》《傣族贝叶经全集》各100卷等重要典籍,并编辑出版了《云南民族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总目提要》等珍贵书籍。再次,1993年便创办了“云南民族文化传习馆”,后更名为 “云南源生坊民族文化发展中心”,是全国较早创办民族文化传习馆的省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