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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管理与处置存在的问题
 
更新日期:2019-06-06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   浏览次数:39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笔者通过几个地区公检法机关考察得知,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往往无法判断哪些是涉案财物,哪些不是涉案财物。这种界定标准既存在一定程度

 
笔者通过几个地区公检法机关考察得知,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往往无法判断哪些是涉案财物,哪些不是涉案财物。这种界定标准既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臆断,也存在对什么是涉案财物的客观标准把握不准确。另外,当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把所谓的涉案财物收集起来后,对其具体的管理与处置措施存在不统一的现象。例如,武汉市公安局、重庆涪陵区检察院、西宁市公检法等机关的做法就完全不一样,从而可能严重侵犯到被追诉人的财产权。
(一)涉案财物范围界定有待明晰
从当前立法情况来看,涉案财物这一法律术语并未在我国立法中有所提及,对这一名词的定义也并未形成统一看法。从理论界的研究成果来看,有学者认为,所谓涉案财物,指的是同案件的发生以及案件侦查、处理存在联系,同时依照相关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包括收取、扣押、收缴、追缴、保全、处置等行为)的财物。这些财物具体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等。[ 参见叶永光:《涉案财物管理缺失涉及公安法制建设若干问题》,载《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2期。]然而这一概念的界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单纯地将涉案财物圈定在公安机关所处理的财物范畴内,使得主体范围圈定过小,定义过于狭隘;也有部分研究者表示,所谓涉案财物,主要指的是刑事案件中同犯罪相关的财产,依照刑事实体法,可以认定这里同犯罪有关的财物定义为下述内容:一是同犯罪工具相关的财物;二是违法所得;三是违禁品;四是同犯罪有关的其余财物。[ 参见栾平平:《论刑事案件中涉案财产的产权归属》,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11期。]这种定义同之前学者的定义恰恰相反,其对涉案财物的圈定过于宽泛,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很难贯彻落实。从司法实践来看,涉案财物这一名词的概念大多同赃款、赃物混淆。举例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走私案件涉案财物处理规定的通知》中只是单纯的对如何处理“扣押、冻结在案财物”加以规定,不仅如此,在该解释中也对赃款、赃物等一系列词予以了混用。由此可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并没有赋予严格的法律意义,同时也没有被纳入法律专业术语中。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什么是涉案财物,所谓涉案财物,主要指的是公安机关在侦办行政以及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扣押、查封等一系列方式方法提取或者固定的同案件相关、需要当作证据加以运用的物品以及文件。该文件虽然对涉案财物的概念加以明确,但此处所提及的涉案财物主要指公安机关侦办行政以及刑事案件的范畴,所涉及的财物均利用司法手段加以控制,由此认为,其并不是一个具有终局性以及程序性的法律概念。依照笔者的观点,所谓涉案财物,主要是指司法机关依照自身所具有的职权加以确认的,同刑事案件具有关联的,在案件审理中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扣押、查封等一系列方式方法进行处置(追缴、收缴、退赔)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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