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区信用环境评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评价指标体系应是一系列反映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内在因素有机结合。因此,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应遵循科学性、综合型、可持续性、重要性、可比性、数据可获得性和地域性等原则。
一是科学性原则。社会信用环境评价应以金融学、统计学、数学、社会学及其他学科的有关理论为基础,符合科学原理,以取得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结果。选取的评价指标一定要建立在科学基础上,指标的概念必须明确,并且有一定的科学内涵。
二是综合性原则。该原则是指评价指标体系要能够完整、全面体现信用环境建设的要求。对社会信用环境评价时,要注意对各个因素的综合评价。社会信用环境是涉及经济、金融、企业、个人乃至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指标体系不是一个个项目的简单叠加,而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指标之间是相互独立又是相互联系,每一个指标都有其特定的功能,相互之间没有交叉和重叠,信息冗余度达到最小。
三是可持续性原则。构建社会信用环境不仅要重视现状和当前利益,更应关注将来状态和长远利益。所以地区信用环境的评价指标的选择,应遵循和坚持可持续性原则,要考察它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是否有利于推动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四是重要性原则。不同指标可以反映社会信用环境的不同侧面和内容特征,且对于整体信用环境所起的作用和影响也有较大的差别,选取指标时应考虑对社会信用环境的重要性及其贡献程度,做到所取指标个数不多,但主次分明,避免面面俱到。
五是可比性原则。地区信用环境指标的选择,必须考虑指标的可比性问题,尤其必须便于从横向层面加以比较和分析。横向比较是指区域间的各项指标的比较,能较全面反映不同地区之间的共性和差异。
六是数据可获得性原则。信用环境评价有部分指标没有现成的数据,要靠手工收集,并且有些数据无法获得。因此,在设计评价指标时要考虑原始数据易于收集和计算,尽量避免人为的主观估算,以减少系统误差。
七是地域性原则。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其信用环境状况的特点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在建立地区信用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时,一定要考虑不同区域的特殊情况,选择最能反映地区信用环境质量状况的评价指标。因此,在对地区信用环境评价过程中,评价指标选取应根据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状况而有所调整,以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平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