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立案环节查询当事人关联案件。民商事案件在立案环节对被告进行关联案件查询,帮助审判员摸清被告的涉诉情况和资产负债状况,便于甄别虚假诉讼;对原告进行关联案件查询,可以帮助审判员察觉到非正规的借贷公司,预防“套路贷”。刑事案件在受理后进行犯罪嫌疑人关联案件查询,涉及民事赔偿的部分也可以调解后进行司法确认。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前置,可以增加法官对案件的了解,减少不必要的错误。
(二)以审执兼顾为基点注重实体审查、防范虚假诉讼。现在的人民调解并未对实质性问题进行审查,调解员应尽可能为法官提供现有信息,反映疑点。审判员在受理司法确认案件时应对可能涉及虚假诉讼、套路贷等情况进行重点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及相应的刑事责任,审判员在司法确认前应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对涉及套路贷案件可以批量立案、统一审理。做好审执兼顾,调解协议内容不具体或难以执行的,应建议当事人尽量转化为金钱给付内容。
(三)适当扩大司法确认案件的适用范围。现阶段司法确认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交通事故等案由,其他案由虽然不属于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情形,但实际应用很少,建议扩大司法确认案件的适用范围:一是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亲属关系,通过调解和司法确认解决纠纷,既赋予了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又不会伤害亲属之间的感情。相较公证处的继承公证,司法确认还具有成本低的优点。以100万元的财产继承为例,当事人选择继承公证需要支付1万多的费用[ 《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第一条第三款: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比率收费。20万元以下的按2%计收,20万元—50万元部分按1.5%计收,50万元—100万元部分按1%计收,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计收,最低收取200元。],而选择司法确认是不收费的。二是警调案件。当事人达成警调协议后反悔时有发生,且警调案件的当事人很多时候不是当地人,流动性较大,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约定义务的,起诉后送达执行都十分不便。三是适当放宽司法确认的标的额限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应当纵向放宽,浙江省高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若干意见》(浙高法〔2011〕244号)中关于杭州、宁波地区300万元,其他地区100万元的限定标准可以适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