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调查”两阶段案件信息登记程序将立案之前案件信息的采集工作分为受理信息登记与调查信息登记两个阶段。案件受理信息登记主要采集两部分信息:其一,公安机关在接到任何单位、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检举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应立即接受其提供的案件材料,登记案件来源、报案人基本情况、接报情况、报案记录(案件情况)、受案意见等信息,填制《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证据材料清单》等法律文书。其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需在受理之后对已接收的原始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形成材料事实并判断应否进一步开展初步调查。因此,本阶段采集的案件信息还要反映书面审查工作情况。即书面审查后,实施初查前,需要将书面审查的结果或开展初查的原因、线索明确登记在《受案登记表》中,并详细注明建议采取调查措施的种类及对象。案件调查信息登记则是指初查完成后,在调查活动形成的笔录、意见之外,仍需简明摘录各种调查措施的适用结果,连同由调查所得中提炼的重大情报、线索,单独设计信息登记表格,统一采集。此外,本阶段应注意将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嫌疑,但没有证据证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信息另行登记。一者,这类符合“降低后立案标准”的案件可能通过后续调查被确立为刑事案件,前期调查获得的信息自然不能忽视。二者,如若“无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判断错误,保留信息组织回查,犯罪仍有被追诉的可能。三者,即使最终查明其行为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案件情况或行为主体相关信息也可能会成为发现、破获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仍有备案留存的必要。
“案件受理信息登记”有利于在完整接受案件材料的基础上,通过提取、记录材料中蕴含的有用信息,还原案件材料事实,固定书面审查过程。“案件调查信息登记”有助于实现案前调查过程痕迹化管理,保障刑事案件准确进入诉讼程序,促使调查活动依法进行。第一,两阶段案件信息登记能够支持公安机关如实立案。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明确、系统的案件信息做出应否实施初查,应否立案侦查等相对正确的判断。监督机关可以通过浏览案件信息,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形成监督意见,督促公安机关如实立案,降低犯罪黑数。第二,两阶段案件信息登记能够减少案前审查环节重要信息流失。无论是受案阶段接收的,还是调查阶段查明的;无论是来自案件本身的,还是调查活动产生的。对这些信息进行采集利用,既是各级监督机关开展办案情况回溯性监督、指导的依据,又是侦查部门共享情报、拓展线索的基础。此外,将这些“旧程序”下被隔绝在侦查主体视野之外的信息登记在案,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之下建立违法犯罪的统计基础,为犯罪学研究提供样本数据。第三,两阶段案件信息登记能够提高诉讼效率。可能会有人提出疑问:“这种登记方法繁琐耗时且需要更多司法、社会资源作支撑,岂不反而降低了刑事诉讼活动效率?”一者,应该意识到刑事诉讼效率不单指立案活动的效率,而是“侦”、“控”、“审”三个诉讼阶段效率的总和。如只关注立案活动是否高效而忽略了立案前重要信息的采集,则极有可能导致后续侦查工作陷入僵局,整个诉讼活动无法顺利完成。二者,固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但不代表达成这一目标就能满足社会各个群体的需求,公正与秩序才是评价诉讼活动效益与否的主要标准。因此,调整案前信息登记程序,以局部的负效益带动全局效益的增长,更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内外价值最大化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