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架构构建
构建股东代表、股权管理人、监事、外派经营层以及董事的“五位一体”管控体系,并利用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以及被投资企业日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来实现对该企业的监督管控,增强对外派管理人员的管理、考核、监督来达到对合资公司的间接管理,进而在宏观战略中掌控好方向与实际的经营方式。
在实践工作中,针对外贸公司投资实业特点:以中小企业为主,服务贸易主业,根据市场形势,内外贸并举,壮大自身实力。因此被投资企业需要有灵活应对市场的决策机制,管理层拥有快速应对市场瞬息变化的能力。所以,在内部管理方面需下放充足的自主权,以便于激发子公司的创造性与积极性,进而确保股东方的投资收益。
具体股份比例:据我司实践经验,控股股东占被投资企业股比必须在33.34%以上(拥有单票否决权),单一最大股东,但并非要达到51%以上绝对控制,相对控股即可。另外吸收拥有不同资源的其他股东,主要管理人也要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确保不是一股独大,能互相制约。
各方股东根据子公司股权比例委派董事、监事,母公司根据子公司实际情况委派董事长和财务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认。
这样的设置,控股股东在财务上有控制权,能够有效实行财务管理,但同时可以调动其他股东的积极性,愿意投入资源共同发展公司;对于管理人也有激励机制和一定自主权,充分调动管理人的主观能动性。
二、建立健全财务委派制度
要想增强母公司对各个控股子公司财务的监督与管理,并对财务相关行为予以规范,确保出资人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以及集团资产保值增值,需要母公司运用委派财务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的方式,来达到财务审计、资金监控、绩效检查以及报表披露等相关监管目的。同时,需对委派人员所具备的任职资格予以全面的审核,需将业务性质与量等作为标准。委派人既可以为专职,也可以为兼职,其人事关系由企业集团统一管理,工资、福利等待遇由母公司统一规定[1]。并且,还需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所具备的权利和职责等予以明确,让其根据要求对职责予以严格的履行,同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在年终结合各财务负责人的实际工作状况开展考核工作。其次,财务负责人应运用定期轮换制度,且驻派单位需充分了解负责人在工作方面的实际开展状况,支持其工作,为财务委派人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运用财务人员委派制度,能够让母公司能够在第一时间就掌握到各个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与财务动态情况,有效防止所属企业的重大决策失误和严重违规行为,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